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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第二条为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奖励对象及申请条件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国籍;(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四)诚实
2、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以学业成绩为主,学业成绩名次和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20%o(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同学中排名靠前未被推荐的或排名未达到前20%被推荐者,均须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三章奖励标准和名额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金额:每人每年5000yc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按当年安徽省下达指标执行。第四章评选办法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选。每年9月开始申请、评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学生个人对照条件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
3、审批表;(二)由辅导员召开班会,申请人向班级陈述申报理由,班级评议小组根据评审条件推荐班级候选人,并在班级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由班委会汇总班级评议意见后报送学院审核;(三)学院根据申请学生情况进行资格审查,遴选拟获奖学生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尤其要对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真进行审议,并根据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择优确定获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四)学生处对学院推荐的人选进行汇总,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领导小组确定的推荐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第九条同一学年内,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第五章评选原则与要求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安徽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奖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第十一条经批准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奖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及证书,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分。第十二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奖学金,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奖学金。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财务处共同负责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