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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三条本科毕业生的学位申请由其所在系负责受理。第四条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位申请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政治表现良好;在校期间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2、课程或毕业实践环节要求:修满规定学分,毕业设计(论文)答辩通过,成绩合格,修业期满能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必修课和限选课的补考或重修学分未达到24学分(四年制)或28学分
2、(五年制)。3、无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第五条学位申请者应在其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当学期第14至15周)提出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第六条对满足第二条和第四条的学位申请者,由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第七条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制发学位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第八条学生在学期间各类课程的补考(重修)学分累计达到24学分(四年制)或28学分(五年制)及以上,或曾受过一次处分,被取消学位授予资格者,但在之后的学习中成绩
3、优良,表现突出,未再出现课程补考或重修,未再受过任何处分,且在满足下列条件中第1款并同时满足第2-6款中之一者,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初审,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可授予学士学位。1、各类课程的补考(重修)学分未超过36学分(四年制)或42学分(五年制);2、一届院级三好学生;3、三、四年级无补考(四年制),四、五年级无补考(五年制),且毕业前两学年平均成绩达75分及以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秀;4、获得两次及以上奖学金,且获得学期不含第八学期(四年制)或第十学期(五年制)。5、考取硕士研究生并被相关院校正式录取。6、在国家级及以上学科和技能竞赛(A类赛事)中获奖,或在省级学科和技能竞赛(B类赛事)获得二等奖,具体赛事以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项目列表为准。第九条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以后不再补授。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位授予细则(修订)(*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