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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文体活动专项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风建设,丰富校园文化,激发学生爱国、爱校热情和勇于挑战自我的精神,引导和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外文体艺术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人才培养质量,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奖励对象:在校期间参加课外文体艺术活动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个人或集体。第三条奖励范围:(一)体育类活动(二)文化艺术类活动(三)其他经学院确认应予以奖励的项目。第二章课外文体艺术活动奖励标准及条件第四条体育类活动含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省级大学生运动会及由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其他正式比赛:(一)学生参加上述各类体育类竞赛并获奖,经学院认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表一)单位:
2、元/项获奖等级国家级省级厅级第一名50002000800第二名30001500600第三名20001000500第四名1000600400第五名800400300第六名600300200(二)若比赛未设名次只设等级,如:乒乓球团体赛,网球团体赛,羽毛球团体赛等,则一等奖参照第一名奖励标准发放;二等奖参照第三名奖励标准发放;三等奖参照第五名奖励标准发放。(三)以“学院”为单位参加的团体比赛项目获得奖金者,由团体成员自行合理分配奖励金额。团体4人(含)以上奖励标准为“奖励金额*2,10人(含)以上奖励标准为“奖励金额*4。第五条文化艺术类活动含由厅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书法、
3、摄影、征文、演讲、辩论等:(一)学生参加政府部门主办的校外各类文化艺术类活动并获奖,经学院认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表二)单位:元/项获奖等级国家级省级厅级特等奖50002000800一等奖30001500600二等奖20001000300三等奖1000800200(二)学生参加由各级各类学会、协会主办的校外文化艺术类活动并获奖,学院将综合考虑其奖项设置、评奖范围、奖项影响力等情况,酌情给予一定奖励。第三章奖励申报和认定程序第六条各项活动奖励应及时申报,奖励认定级别以颁奖单位加盖公章为准。(一)申报人或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学院学生文体专项奖励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获奖证书、相关图片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报学生所在系部审核。(二)申报人或申报单位所在系(部)对申报人的学籍、获奖情况等予以审核,确认符合有关要求后,上报学生处。(三)学生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并拟定奖励等级,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确认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第四章附则第七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生效,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