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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设立“国家助学金”。第二条为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在校学生。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国籍;(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六)家庭经济
2、困难,生活俭朴。第三章资助标准和名额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金额:按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困难程度排名分2000元、3000元、4000元三档。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按当年上级下达指标执行。第四章评选办法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第八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选。每年9月开始申请、评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学生个人对照条件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二)由班级评议小组结合申请人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班级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汇总报送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S)学院认真审核各班级申报
3、的评议结果,根据学院下达的评选指标,并按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分别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四)学生处对学院推荐的人选进行汇总,在调查核实后将推荐名单报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领导小组确定的推荐名单在学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第九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第五章评选原则与要求第十条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每年按10个月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由学校通过银行卡发放。第十一条经批准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停发直至取消其获资助资格,追回所发的助学金,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分。第十二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助学金,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贝L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资助资格。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财务处共同负责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