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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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遵法守信和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市市、区级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应急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实施信用分类分级、守信联合激

2、励、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的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办法的,从其办法。第三条【企业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被应急部门纳入监督管理的单位。第四条【基本原则】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以下简称企业信用)管理工作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公正透明、依信监管”的原则。第五条【信息安全】应急部门、参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第三方机构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保护,防止失密泄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确保信用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第二章企业信用数据第六条【信用数据管理库】市应急管理局建立企业信用数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按照

3、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数据规则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第七条【行业分类标识】按照应急管理业务场景对企业行业进行分类,用于识别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监管特征以及了解掌握各行业情况。第八条【行业分类标识初始化及维护】企业行业分类标识由系统根据企业名单、经营许可、行业分类、经营范围、企业规模等因素进行初始化。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根据本监管领域或本辖区内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对企业初始标识及时进行调整和维护。第九条【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企业信用信息由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和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的能力、安全承诺及实际安全态势的信息组成。具体从登记与许可信息、主体承诺与负责人培训、处罚与负面名单、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工伤与信誉值等多个维

4、度取数,目前暂定十个维度。各维度的具体数值和权重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应急管理局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全方位评估,并根据应用结果进行校验、优化和调整。第十条【信用等级计算】企业信用信息原则上通过XX市大数据交换平台、XX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强安学习系统获取。信用系统依据归集的信用信息数据,运用风险模型算法自动计算综合得分,实现对企业信用等级的自动分级和动态更新。第十一条【部门共享】信用系统于每年12月25日取数计算企业信用等级,同时将分级数据、依条件产生的激励对象、惩戒对象信息上传市公共信用数据平台共享,供各政府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监管、许可审批、行政服务等业务中应用。第十二条【管理

5、完善】应急部门应根据信用监管的原则,加强研究和分析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状况与企业违法违规风险之间的正相关原理,并根据应用反馈情况,不断完善风险指标体系,逐步提升信用风险分类和风险预判的精准度。第三章企业信用等级第十三条【信用等级】根据信用风险指标体系多维度数据计算综合得分,企业信用等级分为正常类A、一般类B、风险类C、高风险类D四个级别。(一)A级,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表现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和生产安全状况稳定,持续三年无举报、无工伤、无事故等不良事件,安全信用风险低。(二)B级,综合得分在80-89分之间,表现为安全生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良好,安全信用风险较低。(三)C级,综合得分在60-7

6、9分之间,表现为成立年限较短,近期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未开展隐患及相关领域认证评价记录等,面临一定的安全信用风险。(四)D级,综合得分在59分以下,表现为未履行主体承诺,曾被行政处罚、被举报、出现工伤人数多、事故等不安全的状态,面临较大的安全信用风险。第十四条【激励对象】信用A级企业依申请审批后可晋级AA级,即联合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激励对象)。第十五条【惩戒对象】各信用等级的企业被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经报批后降级为DD级,即联合惩戒对象(以下简称惩戒对象)。第十六条【信用等级调整】出现下列情形的,企业的信用等级调整如下:(一)发生纳入惩戒对象条件情形的,企业信用降级为DD级;(二)信用系

7、统根据企业安全状况信用综合得分直接调整至相应信用级别;(三)完成信用修复的,根据年底综合得分划入相应的信用级别;第四章激励、惩戒对象管理第十七条【激励对象纳入条件】企业信用A级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管理:(一)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三)三年内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四)三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十八条【惩戒对象纳入条件】企业信

8、用被认定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管理:(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九)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十九条【对象信息采集原则】按照“谁监管、谁执法、谁管理”的原则,应急部门负责安全生产领域激励、惩戒对象信息的采集、上报。第二十条【激励对象报送】符合激励对象纳入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区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区应急管理局初步审核确认后,将相关材料于当月25日至次月1日前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在局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有异议、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公

10、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定期在局网站公布XX市安全生产领域激励对象信息,并报市公共信用中心。同时将激励对象信息报送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第二十一条【惩戒对象报送】应急部门应归集执法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对符合惩戒对象纳入条件的企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日内告知企业拟纳入联合惩戒管理。收到告知的企业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应急部门应听取企业申辩意见,并在收到申辩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结合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是否接纳的书面答复。区应急管理局经审批同意将企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发出通知,并将

11、惩戒对象信息于每月25日至次月1日前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定期在局网站公布XX市安全生产领域惩戒对象信息,并报市公共信用中心。同时将惩戒对象信息报送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第二十二条【对象信息管理期】安全生产领域守信激励管理期限为3年,自市应急管理局公布及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之日起计算。管理期限届满前,其条件仍符合纳入情形的,可按照规定程序,提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对象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或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激励对象移出】激励对象在管理期限内信用维度发生负面失信变化时,应主动、及时告知所在区应急管理局。

12、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及时核查、更新信用数据并计算AA级企业信用值,降至信用A级以下(不包含本数)的,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拟移出守信联合激励管理的相关信息。市应急管理局应对上述移出信息及时汇总,在局网站公布XX市移出联合激励对象信息,并报市公共信用中心。属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的,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经应急管理部审批后移出。第二十四条【惩戒对象移出】对管理期满的惩戒对象由市应急管理局局网站自动屏蔽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并报市公共信用中心。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的惩戒对象移出办理,按照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六、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信用激励与惩戒措施第二十五条【信用风险分类应用】应急

13、部门的执法系统、行政许可系统要结合企业信用数据及信用等级,建立健全相适应的监管机制,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执法行动等与企业信用等级有机结合,提升监管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国家对特殊行业企业有专项监管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低风险企业管理措施】对于信用等级为A、B级的企业,可逐级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抽中的,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措施。除“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专项检查、案件线索转办交办外,一般不主动实施检查。第二十七条【C类企业管理措施】对于信用等级为C类的企业,按照正常的“双随机、一公开”比例和频次进行抽查

14、。在开展专项行动或专项整治活动时,给予适当关注。可以对企业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第二十八条【低信用等级企业管理措施】对于信用等级为D类的企业,应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应当实施现场检查。列入专项行动或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对象,严格进行检查。第二十九条【联合激励】各行政部门应按照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约定,对纳入守信联合激励管理的对象落实各项激励措施。第三十条【联合惩戒】各行政部门应按照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约定,对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管理的对象落实各项惩戒措施。第六章信用修复第三

15、十一条【信用信息异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应急管理部门公布的相关于其自身的信用管理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采集信息的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采集信息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受理、核实,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并同步更正公示的信息。核实无误的予以维持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第三十二条【信用信息修复】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在应急部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满足最短公示期后,相关企业可向采集信息的应急部门、信用中国申请信用修复。除明文不予修复的,应急部门应当受理、核实。同意信息修复的,在部门门户网站撤下行政处罚信息,并报市信用中心(登录信用系统办理)。企业向应急部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按期缴交处罚

16、金凭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整改报告或第三方信用评价报告。企业向信用中国提出信用申请的,信息采集的应急管理部门按本条的第一、二款规定予以配合办理。第三十三条【惩戒信息修复】惩戒对象信用在管理期内不予申请修复,管理期满,网站公示信息归档并根据信用风险计算归入相应的信用等级管理。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应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信用分级管理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三十五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批量获取企业信用管理数据,产生不良影响或非法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或以此非法谋利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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