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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安全网,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第三条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区临时救助工作的审批、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
2、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的受理、审核等管理服务工作。村(居)委会按规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主动发现、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日常服务工作。卫健、医保、公安、教育、住建、人社、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S)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五)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3、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五条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1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人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事
4、实无人抚养儿童;易致贫返贫家庭;低收入家庭;其他支出型贫困家庭。2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含重度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或医疗支出巨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因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等无法就业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需要紧急救助的家庭和个人。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
5、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救助程序第六条申请受理。L依申请受理。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情况紧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在审核审批临时救助时,要通过查询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系统或甘肃省扶贫(民生)监督信息平台等方式查看申请人及家庭有关救助信息,防止重复救助。通过
6、政务服务平台可以查询到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除申请书以外的相关材料。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主动发现核实辖区居民突发意外事件、突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和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第七条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书;(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S)非本
7、区户籍的救助对象应提供居住证件或务工证明等;(四)家庭经济状况和成员收入情况证明;(五)疾病及人身伤害原因申请救助,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费用结算明细单、医疗收费凭证等有关票据(原始票据被有关机构留存的,应当出具有该机构加盖印章的票据复印件),各类报销凭证和社会捐赠、互助帮困情况等相关材料;(六)交通事故或遭遇其他紧急突发事件申请救助,应出具民事赔偿的裁定或证明;造成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残疾证或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七)教育原因申请救助,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在校就读证明、收费证明或录取通知书;(A)身患残疾的,应提供残疾证件;(九)其他能够证明造成家庭困难的有效证明材料。以上
8、所有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第八条审核审批。L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2)审批。区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符合条
9、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区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2 .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3 .审批权限。“小金额救助”和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支出型临时救助,区民政部门将审批权限下
10、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审批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小金额救助”所需资金从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支出;困难持续时间为1个月的支出型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批结果上报区民政部门,经区民政部门局务会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核拨发放;对困难持续时间在2个月至6个月以及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由区民政部门审批;4 对救助金额超过1万元的临时救助,由区民政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依托平川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召集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审批。对于特殊困难家庭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和时效性。第四章救助标准第九条救助标准。立足当地经济社
11、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具体救助金额的计算方法为:L支出型救助。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二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X救助人数(人)X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2.急难型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
12、活困难的,按照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易致贫返贫家庭、低收入家庭、其他困难家庭或个人,根据家庭或个人实际支出大小及承受能力,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金。最高救助标准为3.5万元。具体救助标准:(1)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意外伤害的,在领取保险金、商业保险金等补助资金后,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造成1人伤亡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L5万元救助金;造成2人伤亡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万元救助金;造成3人及以上伤亡的
13、,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5万元救助金;造成住房等主要财产烧毁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5万元救助金;损失在5T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万元救助金;损失在5万元以内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L5万元救助金。既有人员伤亡又有财产损失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5万元救助金。(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含门诊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病情较严重,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家庭无力承担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金:自付费用在8万元以
14、上的,结合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5万元救助金;自付费用在5-8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救助金;自付费用在3-5万元内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万元救助金;自付费用在3万元以内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救助金。(3)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区民政部门根据家庭或个人实际支出大小及承受能力,参照以上标准救助。以上情况若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易致贫返贫、低收入家庭或个人的,可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适当提高救助标准。第十条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
15、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二)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三)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
16、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帮助其申请或者向相关部门转办;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第五章工作保障第十一条区民政部门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协调区财政部门按规定配套救助资金,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每年年初由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区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提出申请,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需求予以续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小金额救助”所需资金从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支出。第十二条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