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气象部门防雷安全行政管理责任分工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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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气象部门防雷安全行政管理责任分工(修订)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抓牢抓实防雷安全管理,切实保障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辽政发(2016)79号)、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辽政发(2013)3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按照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和“

2、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现将辽宁省气象部门防雷安全行政管理责任分工明确如下。(防雷减灾业务服务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一、省气象局(一)行政许可1 .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延续认定、变更核定、合并核定、分立核定、迁入核定、迁出核定、注销。(二)监督管理2 .组织实施防雷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3 .组织实施防雷标准和规范。4 .对下级气象局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5 .对省气象学会开展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6 .组织制定和公布全省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和爆炸和火灾危险等场所目录清单,并做好动态更新。爆炸和火灾危险等场所是指: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

3、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7 .组织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检测质量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示考核结果。8 .组织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将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9 .组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和公示。10 组织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等场所以及防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省级涉企行政执法检查

4、,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11 .审查接收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我省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报告和检测项目清单,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12 .对防雷行业组织进行政策、业务指导,并对其进行行业监管。(三)行政处罚1 .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2 .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对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不

5、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予以降低等级或者撤销资质。4 .对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四)其它1 .组织特大和重大雷电灾害调查、鉴定。2 .划分辽宁省雷电易发区域及防范等级并向社会公布。3 .向省人民政府和中国气象局报告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4 .设立并公开防雷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防雷安全生产的举报。5 .发布雷电防护装置年度检测通告,督促防雷装置产权单位主动委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6 .建立落实建设工程省级防雷管

6、理协调会议制度。7 .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中国气象局部署的工作。(五)法律责任省气象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 .对不符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条件予以认定的。2 .发现未依法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 .发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不再具备资质条件而不撤销原认定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 .在防雷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5 .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二、市气象局(一)行政许可1 .市区及本行政区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县(市、区)爆炸和火灾危险等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许可

7、。2 .市区及本行政区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县(市、区)爆炸和火灾危险等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二)监督管理1 .组织实施防雷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 .组织实施防雷标准和规范。3 .对下级气象局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4 .对市区及本行政区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县(市、区)爆炸和火灾危险等场所防雷装置安装情况、防雷装置日常维护情况、防雷装置检测情况、雷电灾害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5 .对市区及本行政区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县(市、区)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6 .组织制定和公布本行政区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和爆炸和火灾危险等场所目录清单,

8、做好动态更新,并报送市安委会备案。7 .开展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8 .对下级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三)行政处罚1 .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2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对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中弄虚作假的;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

9、付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 .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 .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标准适用错误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方法不正确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者不足以支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结论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的,责令限期整改。6 .对与检

10、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7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11、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其它1 .组织较大和一般雷电灾害调查、鉴定。2 .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气象局报告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3 .设立并公开防雷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防雷安全生产的举报。4 .发布雷电防护装置年度检测通告,督促防雷装置产权单位主动委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5 .建立落实建设工程市级防雷管理协调会议制度。6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气象局部署的工作。7 .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法律责任市气象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 .对不符合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12、条件的予以审核、验收通过的。2 .发现防雷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 .在防雷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4 .在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或者收受财务,谋取其他利益的。5 .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三、县气象局(一)行政许可1 .爆炸和火灾危险等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许可。2 .爆炸和火灾危险等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二)监督管理1 .组织实施防雷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 .组织实施防雷标准和规范。3 .对本行政区爆炸和火灾危险等场所防雷装置安装情况、防雷装置日常维护情况、防雷装

13、置检测情况、雷电灾害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4,对本行政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5 .组织制定和公布本行政区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和爆炸和火灾危险等场所目录清单,并做好动态更新。6 .开展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三)行政处罚1 .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2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对在雷电防护装

14、置设计、施工中弄虚作假的;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 .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 .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标准适用错误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方法不正确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

15、或者不足以支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结论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的,责令限期整改。6 .对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7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其它1.组织较大和一般雷电灾害调查、鉴定。8 .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气象局报告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9 .设立并公开防雷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防雷安全生产的举报。10 发布雷电防护装置年度检测通告,督促防雷装置产权单位主动委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11 建立落实建设工程县级防雷管理协调会议制度。12 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气象局部署的工作。13 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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