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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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姿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管理,用于支持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和信息化各领域高质量发展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2、。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核;将省本级预算和绩效目标及时批复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并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目标;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专项资金调整和退出申请,做好退出资金的清算、回收等工作;指导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负责省级预算储备项目库管理和清单公开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本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履行本部门专项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负

3、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参与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办法;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配合财政部门及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目标;负责项目谋划、评估论证、入库储备、组织申报、绩效评价;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自查自评;提出调整和退出申请,配合开展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做好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等。市县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组织做好预算执行,及时下达预算指标才旨导和监督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健全财务制度、内控机制,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

4、。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涉及项目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分配方案,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做好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以及任务清单实施等工作;完成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用款单位负责围绕绩效目标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第三章资金分配方式及支持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以项目法分配为主,也可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等方法分配。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的,测算因素为工业经济及产业发展、开放水平、创新驱动、集聚集约因素等。针对一类开发区,权重分别为65%、20%、5%、10%;二类开发区,权重分别为20%、80%、0%、0%;三类、

5、四类开发区,权重分别为85%、0%、5%、10%o资金具体分配方法可参考专项资金有关支持政策文件执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年度工作重点安排,适时对因素法涉及的分配因素和占比进行调整。第六条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资金和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两部分。省本级支出的专项资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部门预算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使用。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进行安抖厢使用。第七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对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和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总体部署,奋力实现工业大突破,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如下:(一)支持产业发展。重点围绕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6、、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打造六大产业基地,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实施技术改造,提升发展质效;支持产业基础能力提升和产业链强链未耀延链,鼓励承接产业转移,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二)支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支持开发区围绕主导产业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盘活闲置资产,提升产业承载和吸附能力,培育打造产业链条,推动产业集聚集群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支持开发区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进数字化园区建设,提升管理运营水平和发展质效。支持开展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测评,引导开发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战略导向,推动开发区实现和引领高质量发展。(三)支持创新发展。强化企业

7、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与国内一流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开展产业重大技术创新,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水平或某项核心技术水平领先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和创建创新示范企业;支持开展关键共性质量问题攻关,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全面质量管理融合应用,提升质量保障能力;支持工业企业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增强品牌宣里能力。(四)支持融合发展。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重点开展数字化改造、智能化升级、数据安全和综合平台建设等创新应用,支持发展

8、服务型制造,推动传统产业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向转型升级。鼓励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木曲辰兴。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开展融合示范试点,支持企业由提供产品向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转变。支持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促进工业文化与产业融合发展,提升贵州工业软实力。(五)支持市场主体培育。深入实施龙头企业培育行动,培育一批百亿级、十亿级企业。支持链主及上下游企业发展,构建完整的产业生态圈。支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创建,引导企业长期专注于细分产品市场的创新、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提升核心竞争力。(六)支持绿色发展。支持工业

9、企业绿色化转型、清洁化生产、智能化升级改造,推动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积极引导开发区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支持磷石膏、镒渣、赤泥等工业固体废物和新能源废旧动力电池、废钢铁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工业能效、水粉是升,支持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余热余压余能利用、节水改造、废水废气回收利用、电机系统能效提升、高效配电变压器应用、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等领域的工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大力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支持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等绿色制造示范单位。支持开展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持续开展节能监察和节能诊断,做好工业固定

10、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工作,促进工业绿色低碳转型。(七)其他。保障会展活动、工业产业招商、项目专题调研、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公告、咨询论证评审、投资统计分析、项目后评价等工作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39号)、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及关于加强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管理的意见(黔财编(202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八)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由专项资金安排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等。第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

11、支出:(一)行政事业机构日常运转开支和人员经费;(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三)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支出;(四)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改扩建及违规装修等支出;(五)交通工具购置、通讯设备购置及运行支出;(六)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采用直接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一)直接补助。根据项目特点分别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总投资额、工业增加值、项目合同额、营业收入或销售额等客观经济指标的一定比例或相应标准予以补助,具体支持金额经项目评审程序后核定。(二)融资贴息。按照项目融资实际发生额,以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一次性贴息,融资贴息期限

12、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三)以奖代补。根据项目特点分别以项目实际投入、资源综合利用能力(利用量)等指标为测算依据,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给予资金补助。涉及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奖励事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第十条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磷石膏、镒渣、赤泥综合利用产品生产按照相关支出标准执行。除上述支持内容外,项目实施单位在同一年度获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单个项目获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第四章项目申报及项目库管理第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明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13、。第十二条项目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贵州省数字工信融合服务平台一工业投资管理系统(专项资金)”进行网上申报。第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发挥项目库预算基础支撑作用。入库项目来源分为两类:一类为省直部门、中央在黔企业、省属国有企业组织上报;一类由市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上报。入库项目须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同时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等。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第十四条项目库实行常态化开放、滚动式管理,按照公开透明、提前储备、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提前研究谋划、评审

14、论证、入库储备、动态监管等方式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原则上申报项目需经评审后方能入库。第十五条项目申报材料。(一)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申报文件;省属企业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申报文件;(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三)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申报程序(一)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预审,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按照申报要求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项目进行初审、专家评审及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现场考察,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结合材料初

15、审、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结合吸纳就业、税收贡献、上规入统、绩效管理等,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集体研究决策确定拟支持项目,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五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形成资金申请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第十七条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并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第五章资金下达和管理第十八条在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财政专项资金后,各级工业

16、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提供资金下达和拨付清单,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一次性及时全额下达和拨付到位,对无故滞留、挪作他用及拖延专项资金拨付且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暂停相关地区项目申报,涉及违法违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通过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第二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进一步细化完善项目调整相关程序,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如发生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支持方式等调整的,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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