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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高新区政府采购购销合同书合同编号:JSHW2019-N-C-005项目名称:以升南路增容工程IoKV箱变甲方:苏州科技城管理委员会联系人:曹成业联系电话:乙方:苏州中储普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尤亚萍联系电话:合同条款发包方:苏州科技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地址:苏州高新区培源路3号软件大厦6号楼(邮编:215163)法定代表人:陈明或授权代表:联系人:曹成业联系电话:承包方:苏州中储普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镇友新路178-2号(邮编:)法定代表人:高明或授权代表:联系人:尤亚萍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邮箱地址:根据江苏海外集团国际工程咨询
2、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编号JSHW2019-NY-005号政府采购文件及中标单位的响应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以升南路增容工程IOKV箱变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以升南路增容工程IoKV箱变_1.2 工程地点:苏州高新区1.3 工程内容:以升南路增容工程IOKV箱变1.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无1.5 工程承包范围:以升南路增容工程IOKV箱变(315KVA),包含但不限于315KVA箱变采购、安装、开挖、拆除等(详见工程量
3、清单)1.6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2.1 甲方指派亶成也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乙方指派3MU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2.2 施工过程中及保修期内,甲方有权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无论是否实际移交,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返工或修复。2.3 乙方应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及工程设计图纸等约定的工程项目明细进行施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2.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4、转包或分包本工程。如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责令返工直至达到质量要求或扣除相应款项另行选择施工队伍。如甲方另行选择施工队伍,并不因此免除乙方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2.5 乙方必须持续拥有实施本工程所应具备的资质。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2.6 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期、足额支付民工工资,若因乙方拖欠民工工资、材料商货款等原因导致民工或材料商上访、阻工、滋事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留相应金额用于解决乙方拖欠的民工工资或材料商货款。2.7 乙方应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符合
5、标准化管理要求,并在施工现场提供相应的安全装置、设备与保护器材以及其他有效措施,以保护现场施工人员的生命、健康及安全。对施工过程中造成本单位工作人员、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若由此导致甲方先行对外垫付的,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2.8 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乙方如发现工程设计图纸存在缺陷,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必须变更的,按照本合同相关规定执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因此停工或变更工程项目O2.9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
6、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第三条关于工期的约定3.1 本工程工期天,(具体开工日期以采购人通知为准)。3.2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乙方应尊重甲方的要求并及时调整施工方案和进度,配合甲方工作的开展。3.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且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第四条设计、变更4.1 负责设计的一方应于开工7日前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送对方当事人审批,经对方当事人审批通过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
7、。4.2 甲方要求变更设计时,应在该分部或分项工程施工3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停止对涉及部分的施工及准备活动。如该工程已经完工,因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4.3 设计变更应由甲方代表办理洽商确认手续,乙方应相应变更施工进度计划,调整工程价款(如涉及),送甲方批准。4.4 涉及设计变更的,设计图纸提供方应向对方提供变更设计图纸及材料样品或者明确的说明,用作计价及施工依据。第五条材料供应5.1 本工程为包工包料合同。施工所需的各项设施设备、主料、辅料等均有乙方自行采购和提供。5.2 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及设计要求进行物料采购,并对其质量负责。乙方采购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均需提供
8、必要的有效证件、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产品说明书及检测报告,部分材料还需提供环保检测证明及检测报告。乙方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由监理工程师(如有)及甲方代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如甲方认为质量不符合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更换,直至满足甲方要求。第六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6.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施工工艺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6.2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迨超标准。6.3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
9、手续。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未经甲方验收通过的,乙方不得擅自进入下一施工阶段。6.4 工程竣工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通知后&日内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工程结算尚未完成等理由拒绝移交工程,否则,按照本合同第8.2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5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金为竣工结算金额的5%。保修期届满前,乙方须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使本工程达到合同所要求的条件及甲方认为合格的程度。6.6 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对非甲方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乙方须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后2日
10、内赶到现场维修。紧急维修最迟应在24小时内到场抢修。如乙方未能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到场抢修,或自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日仍未给予回复,或连续2次维修仍未能解决问题、修补或消除缺陷的,甲方可自行或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以审计单位的审定数为准)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可直接从工程尾款中扣除该等费用,同时该部分工程的保修期相应顺延。第七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7.1 本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据实结算的方式。7.2 本工程中标金额为人民币度拾叁_万型仟正佰圆整(小写238500.00元),详见附件之报价单。甲乙双方最终以审定价结算。但因工程量偏差或工程变更而追加的费用不得超过中
11、标金额的10%,超过部分甲方不予结算,且原中标金额10%以内的追加费用仅限于原合同内工程清单数量调整增加的工程费用,原合同外内容不计入。7.3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按甲方要求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申请资料。如无重大争议,甲方将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竣工结算申请资料后三个月内完成审计。如中介审计核减率超5%,超过部分的核减和核增的审计费由乙方直接支付给咨询单位。7.4 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款按照以下第0种方式支付:(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5%,剩余5%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做到工完场净后,支付至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范围内
12、的合格工程量的70%;余款审计后两年内陆续付清(保修期未满的,尾款在保修期满后付清)。付款前,乙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第八条违约责任8.1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延期一天,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8.2 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或因工程质量问题甲方验收不合格的,工期不予顺延。同时,每逾期完工一天,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如延误工期达1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8.3 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将工程修复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此发生的全
13、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工期不顺延。如乙方无法将工程修复至约定标准,甲方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乙方除应承担违约金责任外,还需承担甲方另行委托第三方修复所产生的全部费用。8.4 如乙方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拖欠民工工资、擅自转包或分包、项目经理或主要负责人擅自离岗、拒不服从甲方指令、发生阻工闹事等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8.5 乙方违反第7.3条约定,逾期提供竣工结算申请资料长达三个月的,或因逾期提供导致现场无法勘察的,甲方有权按照已有资料直接结算审计。同时,对乙方主张的任何异议一律拒绝。乙方对此不持任何异议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款迟延支付等一切责任和损失。8.6
1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发出通知要求乙方纠正。乙方收到通知后3日内未纠正的,应承担合同总金额2%的违约金。经甲方两次催告后仍未纠正的,甲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合同。8.7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各项违约金、赔偿款等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第九条不可抗力因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火灾、战争、暴乱、罢工及其他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遭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相应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于七(7)天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详情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根
15、据不可抗力事由对履行本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本合同的履行义务,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第十条通知和送达I(U各方有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信息或文件需要通知或送达另一方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亲自递交、邮递、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发至接收方在本合同正文前所列明的地址和/或联系方式或经书面另行通知的其他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否则为无效送达,不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者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按前述方式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10.2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所有通知和往来通讯将被认为是于下列日期正式送达被通知方并为其所知悉:(1)如果是采用亲自递交的方式,应以被通知方收到该通知的日期为准;(2)如果是采用(预付邮资)挂号信件的方式,应以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后的第七个工作日为准;(3)如果是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应以交邮后的第四个工作日为准;(4)如果是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应以相应数据电文进入接收方指定特定系统后最近一个工作日为准;(5)如果是采用传真的方式,应以传真发出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准。通知方应根据前述规定妥善选择迅捷、合适的方式送达紧急信息或文件。第十一条纠纷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