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734086 上传时间:2023-12-28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6.9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docx(6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1990年9月1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等八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是指华侨个人、华侨社团、华侨投资企业无偿捐赠财产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于下列事项:(一)救助

2、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四)其他社会公共事业和福利事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受赠人,是指接受华侨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接受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但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第四条鼓励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华侨捐赠兴办的公益事业,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五条接受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应当遵循自愿捐赠和尊重捐赠人意愿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华侨捐赠或者向华侨摊派。第六条受赠人应当公开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3、,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对华侨捐赠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参与对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捐赠工作。第八条华侨捐赠财产需要办理有关入境手续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为捐赠人提供帮助。第九条对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作出成绩和贡献的华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表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捐赠人的权利第十条捐赠人有权决定受赠人及捐赠的方式、数量、用途。第十一条捐赠人有权监督捐赠财产的使用,有权指定捐赠财产监管人。第十二条捐赠人可以为其捐赠兴办的公益事业项目留名纪念。捐赠人为其捐赠兴办的公益事业项目命名的,

4、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捐赠人提出的其他正当要求,受赠人和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办理。第三章捐赠财产的管理第十三条受赠人接受现金捐赠相当于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下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申报确认;相当于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申报确认;相当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的,向省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申报确认。第十四条华侨捐赠人民币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用途在所在地银行开立专户;华侨捐赠外汇的,受赠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上述捐款应当专款专用。第十五条华侨捐赠的进口物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予以确认;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5、,凭捐赠物资清单和确认文件审核验放。第十六条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办公益事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第十七条受赠人不得将捐赠的进口物资转让、出售。特殊情况确需转让、出售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受赠人接受捐赠人的捐赠文书和捐赠财产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凭据;对捐赠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妥善管理,按照捐赠意愿书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九条华侨捐赠公益事业的财产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向捐赠人说明理由,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和原审批机关备案。第四章捐建工程的管理第二十条捐赠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捐赠人与受赠

6、人应当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使用和移交作出约定。捐赠人要求设立工程项目筹建机构的,受赠人应当负责成立由捐赠人或者其受托人、受赠人代表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人员组成的筹建机构。第二十一条华侨捐赠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立项及其实施,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合理布局,讲求效益。第二十二条捐赠人捐建的工程项目,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土地征用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受赠人负责,但捐赠人自愿负担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捐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受赠人应当将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第二十四条受赠人不得随意更改工程项目的规模和标准。捐建工程项目结余款项应当按照

7、捐赠人意愿处理;超出原捐赠数额的工程支出部分由受赠人负责,不得要求捐赠人追加捐赠款额,但捐赠人自愿或者捐赠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对于捐建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计划、土地等部门按照规定优先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六条华侨捐建的公益事业项目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被依法征用、拆迁的,受赠人应当事先告知捐赠人,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补偿的款物应当用于相关的公益事业,并告知捐赠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侵占、挪用、贪污捐赠财产的,责令其退赔;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主管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假借捐赠名义逃税、

8、逃汇和套汇或者将捐赠的物资倒卖牟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对强迫华侨捐赠或者向华侨摊派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主管单位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分别情况作出处理。第三十条捐赠工程的建筑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华侨捐赠救灾进口物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受赠人的,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我省捐赠兴办公益事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