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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分局编号加盖公章后有效)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预转让)(示范文本)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转让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账号:O受让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鉴证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O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本次转让为(口转让/口预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第二章转让标的物第三条本合同项下拟转让宗地位于,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编号为,转让不动产权证号为,权利类型为,不动产单元号,土地登记面积平方米,转让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限至年月日止。第四条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并转让,转让建筑物面积为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商业平方米、工业平方米、办公平方米、车库平方米、设备房平方米、配套用房平方米,其它用房平方米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O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o在出让期内,
3、受让人不得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要改变,应当征得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六条本合同项下转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界址点所构成的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转让附转让宗地平面界址图(宗地图界址已经出让人、受让人双方确认)。第三章转让价款支付与转让土地交付第七条本合同项下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小写万元(大写),其中转让土地使用权总金额为人民币小写万元(大写),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总金额为人民币小写一万元整(大写)o转让双方对该成交价款无异议。第八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项的规定向转让人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4、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二)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小写万元(大写),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小写万元(大写),定金抵作土地转让价款。(三)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转让人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第一期人民币小写万元(大写),付款时间:年月日前。第二期人民币小写万元(大写),付款时间:年月日前。第三期人民币小写万元(大写),付款时间:年月日前。第九条转让双方自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持本合同及其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权属登记。第十条转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转让宗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交付给受让人。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转让人有权按
5、照本合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并应按照约定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第十二条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受让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后有权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条转让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取得本合同项下转让宗地及项目开发权的资料原件移交给受让人。对于预告登记的,转让人需配合受让人办理项目开发相关手续和后续转让手续。第十四条受让人受让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对转让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编号:)、招商引资协议等权利义务履行、地块现状等情况已知晓,并愿意继续履行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编号:)或招商引资
6、协议及其全部附件、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其他条款及相关义务。第十五条受让人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编号:)及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十六条对于预转让的宗地,受让人需在内投资建设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通过在建工程转让审查并办理转移登记,逾期本合同自动失效。第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生效期间,原不动产权利人(转让人)不得处分该宗不动产(包括抵押登记、转移登记),已经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且已销售的商品房项目。第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五章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第十九条转让人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交
7、付土地,如转让人不能按时交付,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交付土地价款的%向受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支付超过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转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第二十条转让人隐瞒事实真相,在转让后出现第三人对该地块主张权利,并对抗受让人权利情形的,转让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受让人有权要求退还全部转已交的成交价款,并要求转让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一条在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因转让人原因,该宗地无法登记的,或在登记过程中该宗地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交的成交价款,并要求转让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二条受让人须按照本合同
8、约定,按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如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价款的%向转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支付超过月的,转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三条转让双方必须遵守合同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除、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因履行发生争议,由转让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约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转让双方可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增加有关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
9、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于年月一日在签订。第二十七条合同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经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填写合同编号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份,转让人执一份,受让人执份,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执份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项目所在园区、镇政府会同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合同的后期监管。第二十八条对于预转让的宗地,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并经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本合同自动转为转让合同。(以下无正文)转让人(转让方):受让人(受让方):转让人签字:受让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附件一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界址图粘贴线附件二出让宗地竖向界限采用的高程系:比例尺:1:附件三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四原土地使用权证书附件五转让宗地涉及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