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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司法局援前调解制度为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创新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方式方法,满足群众法治需求,有效节约司法成本,推进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努力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特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一条援前调解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第二条各基层司法所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符合法律援助的事项坚持“调解优先、调援结合”原则,不符合法律援助事项,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第三条综合法律援助案件诉讼成本、难易程度、纠纷形成原因等因素,对可调解的法律援助案件,采取援前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第四条调解法律援助案件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法、理、情”相统一的原则开展调解,促进矛盾有效化解。第五条调解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按人民调解相关程序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第六条对调解成功的法律援助案件及时归档结案,对调解不成功或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法律援助案件及时进入援助程序。第七条对调解难度大的法律援助案件,及时报县法律援助中心,县法律援助中心整合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等多种资源,联动开展调解。第八条本制度如有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