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22年秋国开大学电大:理论联系实际为什么说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被称为私有制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2022年秋国开大学电大:理论联系实际为什么说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被称为私有制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docx(4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2022秋国家开放大学电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大作业终结性考试试题及答案题目:理论联系实际,为什么说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被称为私有制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论述题: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商品价值从商品体跳到金体上,像我在别处说过的,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占有者。”理论联系实际,为什么说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被称为私有制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IoO分)答: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必须先弄清楚什么是简单商品生产。所谓简单商品生产,就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个体劳动基础上为交换而进行的生产,这跟雇佣劳动者用资本家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的社会化大生产有一定的区别
2、。这就说明简单商品生产是建立在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矛盾这一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的基础之,上的为了交换而进行的商品生产。而要把握这对基本矛盾,关键在于“交换”。在简单商品生产的前提下,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存在,各个商品生产者的劳动都是他们个人的私事,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完全由私人决定,所生产的产品也归私人所有。因此,他的劳动是私人劳动。但同时这种简单商品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交换,交换一方面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另一方面不得不牵扯到所交换对象的需要,因而私人劳动也就具有了社会劳动的性质。因此连接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桥梁就是交换,也就是商品流通。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统一体,而具体
3、劳动产生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产生商品的价值,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快定的,因此,商品就包含了这一系列的矛盾。而商品的生产是由私人劳动来完成的,但商品只有通过交换才能体现出它的价值,私人劳动才有可能转化为社会劳动,如果商品不能够发生交换,私人劳动就不肯被社会承认而转化为社会劳动。而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不能同时存在于商品的拥有者中,只有通过交换,它的使用价值才能够转化为价值,具体劳动才能够转化为抽象劳动,因此,要解诀使用价值和价值以及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必须先解诀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问题。举例说明:为了更加清楚地说明这个矛盾,现将中西两种不同的生产组织形式进行对此。在中国小农
4、经济中,家庭手工业同样是私人劳动,他们所进行的生产同样跟简单商品生产一-样,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完全由私人快定,所生产的产品也归私人所有,但不同之处在于中国传统的这种家庭手工劳动所生产出来的东西最终不是用来交换的,它不进入流通领域,因而跟社会需要没有任何关系,也就不存在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问题。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的简单商品生产,商品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交换,没有交换,商品生产就无法进行。比如说某个家庭的收入来源是织布。因此为了维持家庭的运转,它就必须尽一切变法生产更多的布匹,包括原料的采购、生产技术的更新,以及家庭成员的分工。而这些工作都是在以单个家庭为基础进行的,集中了家庭各个成员具体劳
5、动的布匹,在没有进入流通领域之前,这个家庭通过付出具体劳动获得了布匹的使用价值,但要维持家庭正常的生计,这些布匹必须跟其他的商品进行交换,将具体劳动转换成无差别的抽象劳动,从而让渡它的价值。有了价值,该家庭才能够采购原料、更新工具,进行下一轮的生产。因此,家庭保持正常运转的关键就在于交换,即将布匹的使用价值交换成价值,其实质就是将单个家庭进行生产的布匹这一私人劳动产品转化成由社会提供的原料、工具等社会劳动产品也就是将私人劳动转化成社会劳动,如果交换不出去,家庭将面临破产的命运,一旦破产,就无所谓简单商品生产,因而也就没有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如果没有这个矛盾,其他的矛盾就自然不存在了。因此
6、,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简单商品生产的基本矛盾。供参考论述题(15分)27.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答: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伞部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伞部行为的基本准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等特点。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3分)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3分)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任何行政职权部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部必须具有法律依据,
7、符合法律宗旨。(3分)行政合理性原则指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白南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3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3分)六、案例分析题(15分)28.案情介绍:原告是某县的一家食品站。2008年6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生猪定点屠宰场证明”为原告核准了许可经营项目包括“生猪屠宰、鲜猪肉销售”。原告也投入了机械化生猪屠宰设备,并一直在经营。2012年12月11日,被告市农委按照
8、市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向下属的七家畜牧兽医站发出紧急通知,要求从12月13日起停止屠宰行为,停止检疫。原告认为被告的紧急通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法院查明,该市范围内的生猪屠宰场均未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商部门对生猪屠宰场办理的核准登记手续也都是以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生猪定点屠宰场证明”为依据的。问题:(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原告核准许可经营项目包括“生猪屠宰、鲜猪肉销售”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答:属于行政许可行为。(2分)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中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本案中市工商
9、行政管理局基于原告提供的证明,准许其从事生猪屠宰、鲜猪肉销售。(3分)(2)对于市农委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紧急通知的行为,原告是否有权提起诉讼?答:原告有权提起诉讼。(2分)被告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紧急通知虽然是向所属畜牧兽医站下发,但其内容针对的是屠窄场,紧急通知巾停止屠宰、停止检疫等内容,显然对原告的权益产生了直接影响。因此,原告有权提起诉讼。(3分)(3)结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分析本案中市农委的行政行为,如何处理?答: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册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2分)本案虽然从严格的法律规定上来看,原告屠宰场的成市是违反法律法规的,然而根据信枸保护原则,原告屠宰场的设市并非存在主观恶意,因此原告基于财政府的信赖而取得的权益应视为合法的,如果必须撤销,也需要对原告受到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