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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车库配电箱供货合同采购方(甲方):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货方(乙方):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第一条合同标的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202X年X月X日XX工程设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设计的XXXX车库电气专业图纸(合同附件1:图纸)甲方供应配电箱,配电箱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价款、品牌、主要元器件明细见合同附件2:主要元器件明细表第二条合同价款2.1 本合同总价款为:2L元整,大写:人民币:X元整。明细见合同附件3:报价书2.2 合同价款按下列原则确定:2.1.1对于建筑材料
2、、设备的采购,合同有效期满后,甲方已使用乙方材料的工程(栋号)仍未完工的,在甲方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乙方仍应按本合同价格继续供货至该工程(栋号)完工。2.2.2本合同签订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投标报价不得上调。2.2本合同价格为前述内容的综合单价,包括设备(材料)成本、运输费、包装费、劳务费、售后服务费用、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本合同项下建筑材料、设备采购所需的全部费用。2.3结算方法:实际数量以甲方验收签证确认的合格货品数量为准(本合同第十一条第4款约定的情况除外),按实结算,单价按本合同确定的价格执行。2.4除非另有说明,最终结算总价款包括本协议范围内设
3、备全套产品费、配件费、辅助材料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安装指导费、调试费、措施费、保修费、保险、利润、税金、风险、责任等完成供货任务所要求的所有费用。第三条质量、技术标准3.1 配电箱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质量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保证产品的质量、型号、功能等均符合甲方的使用要求。3.2 配电箱的使用功能、技术参数、主要配件必须满足甲方确认的技术标准(见本合同附件3配电箱、柜加工定货技术要求)。3.3 若上述标准、规范、图纸(含洽商变更)及封样的要求有差异,按照最高标准执行。第四条乙方承诺4.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且为产品生产厂家原厂生产的产品。4.2 乙方
4、保证在约定时间内按甲方书面供货通知书确定的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质量及售后服务内容等向甲方提供产品及服务。4.3 乙方保证所供材料(产品)不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4.4 若乙方产品价格下降比例达到5%以上(含本数)时,乙方必须在2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双方根据调整后的价格签署补充协议。4.5 因本合同设备的质量问题或瑕疵所造成他人人身、健康损害或他物损坏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4.6 6本合同标的物未正式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对现场设备的成品保护。4.7乙方应在中国境内设有固定的备品、备件供应渠道,并提供易损易耗的备品、备件的价格清单。4.8
5、乙方配合甲方对图纸进行深化设计。第五条保修(质)条款5.1 依国家及XX市相关规定,乙方提供产品为终身保修(质)的,按规定执行。5.2 除上款规定的情况外,产品保修(质)期限为鼠年,自各批产品均通过本合同约定的验收之日起计算,在保修(质)期内,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2天内进行免费维修,维修不合格的应无条件退换(因不正当使用、意外、不可抗力、甲方人为破坏等原因造成的除外)。5.3 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保修(质)义务的,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维修或更换,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且甲方有权直接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X日内另行支付。5.4 保修(
6、质)期满后,维修服务只收取工本费。同时乙方应实行国家新“三包”政策,提供产品维修服务。5.5 本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效力的限制。第六条产品包装标准6.1 产品包装: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包装;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包装;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的,按出厂包装标准包装。6.2 乙方的产品包装应有乙方名称(或标志),必须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确保满足产品质量、数量、性能的要求。乙方应同时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质量鉴定书等原件。6.3 包装费用已包含在产品单价内。6.4 出厂标准包装(内含安装配件、合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质量保证书)。6.5
7、产品包装须适合长途运输及合理的多次搬动。第七条交货时间、地点和运费负担7.1 交货时间:7.1.1 配电箱箱体于202X年X月X日前运送到现场并满足验收规范。7.2 交货地点:X07.3 运费(包括运货、卸货、进仓费用和全过程保险费用)已包含在产品单价中。7.4 以乙方交货地点作为本合同的履行地。第八条验收标准、方法8.1 乙方应按书面供货通知书指定的交货日期及地点进行交货,并于货物运抵前生小时通知甲方准备接收;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后,甲方应在合理时间间隔(工作时间为4小时,非工作时间为8小时)内清点和检查验收。8.2 乙方委派送货人(须持有乙方的授权委托书)代表乙方进行货物的交付、验收及结算工作
8、,乙方应同时提供产地证明、装箱单、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交甲方确认,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对产品外观、数量、型号进行验收,并予以签收确认。8.3 验收标准:8.3.1 乙方每次供货均应提交该批次产品的清单,标明产品名称、型号、数量、货品等级,并提交检测报告及产品合格证。8.3.2 现场清点和检查验收:乙方每次交付的货物,甲方只确认外观、款式、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具体的各项技术指标按照附件一执行,有变更的以甲方发出的书面变更通知为准。8.4 验收方法或手段:按下列(1)(5)项进行验收:(1)按甲方材料收货操作程序验收;(2)按甲方供货通知单验收;(3)按图纸设计要求标准验收;(4)按中标或甲
9、方确认的样板验收;(5)其他。8.5 试验、检验:甲方有权对乙方产品质量随机取样,将样品密封并经双方在样品上作标识确认,并由甲方保存。甲、乙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的,可共同将该产品送甲方工程所在地产品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检验,检验相关费用由乙方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如经检验,乙方产品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于收到检验报告后三天内无条件无偿更换。逾期更换或拒不更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暂定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6 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按规定做好产品抽检工作,否则视作乙方认可抽检结果O8.7 甲方对材料、设备的确认不作为减轻或免除乙方对材料、设备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第
10、九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9.1 甲方收到产品后,发现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和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可代为保管该产品(因保管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发现后7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且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的货款。9.2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处理意见后,应在2天内按甲方要求负责处理。第十条付款方式及期限10.1 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X元)预付款。10.2 全部配电箱到货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手续(盖公章确认,否则无效)后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10.3 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乙方如约履行全部保修义务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盖公
11、章确认,否则无效)后十五日内无息支付给乙方。10.4 每次付款同时,乙方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乙方未按甲方供货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货的,甲方有权向第三方采购乙方未供货物或类似货物(材料),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自未付货款中直接扣除;乙方交货每逾期一日,按当次供货通知书的货款总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交货达五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项下甲方已发出的所有供货通知书的累计供货总值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全部损失。
12、11.2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或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该货品无论是否已被甲方使用),甲方有权视实际情况选择以下的处理办法:1.1.1 1要求乙方在甲方书面通知发出后二天内无条件进行免费更换,因此逾期交货的,按本条第1款处理;乙方逾期更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项下甲方已发出的所有供货通知书累计供货价值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全部损失。1.1.2 2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货款,并按本合同项下甲方已发出的所有供货通知书累计货品价值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全部损失。11.3 甲
13、方接收乙方的供货并不免除乙方对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乙方除承担修、退、换的责任外,应按瑕疵产品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11.4 乙方交货重量(数量)必须与送货单相符,如抽检发现重量(数量)不足,则甲方有权按该次不足的比例核算当月累计供货总量,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核算后当月累计货物价值的10%支付违约金。11.5 工程结算后,如甲方发现己结算数量或单价不实、己用施工材料规格、品种、质量等与合同条款规定要求不一致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且在征得甲方关联公司的同意后,有权以乙方向甲方关联公司供应货物的未结款项直接抵扣,或通过法律途径追偿等。11.6 乙方应保证投标文件中货物需
14、要清单所列产品的正常供货,不得因已经停止生产该规格系列产品或其它非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原因,要求使用替代产品,但乙方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在不提高供货单价前提下,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更高规格及质量标准的产品作为替代品。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11.7 在甲方指定地点交付货物时,乙方及其人员应当遵守上述场所的各项管理规定,否则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自乙方应付款中直接扣除。11.8 甲方依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在书面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所有人员均应撤离,已运至甲
15、方的尚未验收交接的产品应自行运回并承担相关费用,否则乙方应自行承担上述产品的保管义务,并按甲方标准支付场地占用费。11.9 甲方有权自未付货款中直接扣除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发生的违约金,未付货款不足扣除或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11.10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第十二条合同终止12.1 因单方解除合同而终止12.1.1 因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12.1.2 本合同任何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单方解
16、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另一方之日起终止,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1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1)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3)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免责条款13.1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