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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书(二)()字号兹证明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还款(物)协议。经查,债权人与债务人年月日在(地点)签订了合同,并经公证处公正公证书编号()字号);由于(原因),该合同未能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为此,双方签订了上述还款(物)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的行为和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的规定,特证明:债务人应按上述协议的规定,于年月日前,将欠款本金币元、利息币元,合计币元(或物品)偿还给债权人O逾期不付,债权人可持本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年月日注:1、此格式适用于依据经过公正的合同签定的还款(物)协议;2、物品应写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交付地点、方式等;3、债权人或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4、如协议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面前”一句不写;5、装订公证书时,应将原公证书放在后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