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操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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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操作细则(试行)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1月目录1总则11.l适用范围11.2 工作原则11.3 工作任务21.4 工作依据21法律法规21.4.2规章政策31.4 .3标准规范41.5 工作机制41.5. 1登记管辖51.5.2工作组织51.5.3职责分工52术语和定义73技术标准93.1数字基础93.2计量单位93.3矿产资源分类103. 4登记单位113.5工作流程114准备工作124. 1项目启动124.2资料收集处理124. 2.1资料收集124.1. 2.1.1前期准备124.2. 1.2政策法规文件124.3. 1.3基础资料134.

2、4. 1.4矿产资料154.2.2资料处理164.2.2.1空间图形的处理164.2.2.2矿产资料清理174.2.2.3矿产数据整理174.2.2.4不同比例尺数据叠加的处理185首次登记185.1制作工作底图185. 2预划登记单元191. 2.1登记单元预划的原则205. 2.2登记单元预划的顺序206. 2.3登记单元划定规则205.2.3.1登记单元边界215.2.3.2储量登记范围235.2.3.3资源储量确定235.2.4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编码245.2.4.1编码规则245.2.4.2编码表示方法255.2.4.3编码变更规则265.3通告285.3.1通告的内容285.3.2通

3、告的发布形式285.4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状况调查295.4.1调查内容和方法295.4.2内业调查295.4.2.1权属调查295.4.2.2自然状况调查305.4.3关联信息325.4.4调查成果核实335.4.4.1登记单元界线核实335.4.4.2自然资源类型核实345.4.4.3关联信息核实345.4.5外业调查355.4.6调查成果编制365.4.6.1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状况调查终表填写365.4.6.2登记单元图编绘365.4.7成果检查与入库375.4.7.1成果检查375.4.7.2数据库建设375.4.7.3数据入库审核385.4.8登记审核385.4.8.1审核主体385.

4、4.8.2审核内容385.5公告395.5.1公告的内容395.5.2公告的发布405.5.2.1发布主体405.5.2.2发布形式405.5.2.3公告期限405.5.3异议的处理405.6登簿415.6.1登簿内容415.6.2登簿方法425.7成果资料整理上交425.7.1归档主体425.7.2归档要求425.7.3归档内容425.7.4成果管理435.8质量检查445.8.1检查组织445.8.2检查比例445.8.3检查内容455.8.4检查结果455.9成果验收455.9.1验收组织451.9. 2验收内容461.10. 3验收结果465. 10登记发证466其他登记476. 1变

5、更登记476.1.1依职权变更476.1.2依嘱托变更476.1.2.1适用情形476.1.2.2一般程序486.1.2.3登记材料486.L2.4嘱托的查验486.L2.5接受嘱托、审核、公告、登簿496.2更正登记506.2.1适用情形506.2.2依嘱托更正506.2.2.1一般程序506.2.2.2登记材料506.2.2.3嘱托的查验516.2.2.4接受嘱托、审核、公告、登簿526.2.3依职权变更526. 3注销登记526.3. 1适用情形526. 3.2一般程序527三维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子系统建设537. 1三维立体模型建立537. 2二三维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关联538附则错误

6、!未定义书签。8. 1地方补充规定54附录1自然资源登记簿55附录2首次登记通告和公告样式64附录3自然资源地籍调查表样式及填写说明67附录3.1单元信息表68附录3.2自然状况信息表70附录3.3调查记事表71附录3.4自然资源地籍调查表填写说明72附录4调查成果核实表73附录4.1登记单元界线核实情况附表74附录4.2登记单元内权属状况核实情况附表75附录4.3调查成果核实表填写说明76附录5成果审核表77附录6自然资源地籍图图示符号表79附录7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审核表81附录8异议处理告知书821总则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青岛市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

7、记制度,明确技术标准和操作要求,特制定本细则。1. 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登记矿种包括辖区内国务院认定的全部矿种(自然资源部负责确权登记的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除外)。1.2 工作原则(I)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依法依规确定矿产资源资产产权主体、行使代表和权利内容等。(2)坚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基础上,与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改革做好衔接。(3)坚持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

8、、林业、海洋发展等相关部门衔接,实现资源信息共享。(4)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有机融合。(5)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新格局。1.3 工作任务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青岛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组织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完成预划登记单元、内外业调查(权属状况、自然状况、公共管制信息等)、调查核实、数据库建设、审核、公告、登簿等主要任务,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1.4 工作依据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

9、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包括所有的修改单),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文件。1.4.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9)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4. 2规章政策(1)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3)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4)

10、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9)246号)(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3号)(6)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9号)(7)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7号)(8)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9号)(9)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10)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11)矿山用

11、地总则(12)其他文件材料,包括年度工作计划等1.4.3标准规范(1)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3)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4)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2020)(5)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GBT334442016)(6)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20)(7)本工作涉及的其他规范、标准1.5工作机制根据青岛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建立由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海洋发展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在市政府领导下,配合做好国家和省级

12、层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统筹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协调机制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级职责、机构、编制及资金等问题,合力抓好协调机制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1.5.1登记管辖(1)自然资源部门作为承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登记管辖。(2)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区、市政府应按照要求,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相关工作。具体登记工作由市和区、市登记机构办理。(3)跨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由共同的上一级登记机构或者指定登记机构办理。1.5.2

13、工作组织(1)市政府配合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完成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中央政府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2)市政府组织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3)各区、市政府组织对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市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县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开展确权登记。1.5.3职责分工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共同推进全市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具体分工:(1)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指导、监督区(市)制定自

14、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承担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委托相关单位承担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组织实施工作;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及时纠正、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负责提供正射影像图、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等资料。负责会同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海洋发展等部门划定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登记单元,对登记成果进行审核、确认。(2)财政部门: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市级工作经费,负责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等的原则,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3)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海洋发展等部门:协助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责提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所需本部门相关数据资料。(4)地质勘查单位、矿山企业:对数据缺失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实地调查;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5)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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