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附件1.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修订).docx(10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休息休假,规范员工休假和考勤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国内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和人才(劳务)派遣员工,国外项目人员休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员工休假的主管部门,各项目和礼泉基地负责员工休假的具体管理工作,并负责建立员工考勤和休假台账。第四条公司按不同岗位人员分别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标准工时工作制。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范围:公司领导及相应职务人员;公司总部部门负责人;项目、礼泉基地领导班子;市场开发人员、采购
2、员、司机;生产调度人员、安全保卫值班人员。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人员范围:项目生产管理及配套施工人员等。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人员范围:公司总部、礼泉基地除实行其他工时制外的工作人员。第二章假期管理第五条法定节假日公司员工休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644号)有关规定执行: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0);8、妇女节(3月8日),妇
3、女放假半天。如因公司和项目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相关规定发放加班费或节假日补贴。第六条婚假1、假期核定3天。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2、员工结婚的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外地办理结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1-3天路程假,途中的一切费用由员工自理。3、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按照员工个人岗位工资标准的100%发放,不发放效益工资。第七条丧假1、凡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丧假。直系亲属包括:员工本人的祖父、祖母、父亲、母亲、配偶、子女和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弟、妹妹、岳父、岳母、公公、婆婆等。2、假期核定3天。到外地办理
4、丧事的员工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1-3天路程假,途中的一切费用由员工自理。3、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按照员工个人岗位工资标准的100%发放,不发放效益工资。第八条产假1、女员工生育或孕期小产可给予产假,产假期限:女员工的生育假期为98天(产前15天,产后83天);员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
5、假。3、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按照员工个人岗位工资标准的100%发放,不发放效益工资。第九条病假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短期休息或住院治疗时,须持医保定点医院病历和诊断证明书办理请假手续。如公司对当事人所持依据存有异议,可要求当事人在公司指定的医保定点医院进行复查,当事人不得拒绝。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
6、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3、医疗期的计算:医疗期为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4、员工病伤假工资的发放标准: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按员工个人岗位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具体标准为:(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70%,五年及以上的
7、为75虬(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及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75%,五年及以上十年以下的为80%,十年及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85%,十五年及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90%,二十年及以上三十年以下的为95%,三十年及以上的为100虬5、员工病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在恢复劳动能力前也可由公司安排待岗,具体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事假1、员工因事请假的,须办理请假手续(具体请假期限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并经单位批准后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事假天数以实际休假天数为准,确需延长事假期限需提前或最迟于事假到期当日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假期。2、员工因
8、因私事请假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20天。3、事假期间扣发全部工资。超过事假假期规定的,除按员工处罚规定处理外,超假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由员工个人承担。第十一条探亲假连续工作满一年,且员工与配偶未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与父母不居住在一起、公休日又不能团聚的可给予探亲假;但员工与父亲和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探亲假期限: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经单位批准,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超过两年的不再叠加假期。3、已婚员工探望父
9、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此假不累计加休。4、探亲假期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1-3天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探亲假期间岗位工资按照员工个人岗位工资标准的100%发放,不发放效益工资。5、已离婚或丧偶的员工,按未婚员工对待。6、因工作需要员工当年不能休探望配偶假时,其配偶到员工一方探亲,员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员工本人则不再享受当年的探望配偶假。其配偶不论何种原因若一年内到员工一方累计居住30天以上,员工本人亦不能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假。7、配偶双方均实行探亲制度的,每年只能由一方享受探望配偶假,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望
10、父亲或者母亲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假。8、员工如当年结婚,自结婚后下一年度起方可享受探望配偶假。9、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岗位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10、员工休探亲假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员工应在工休假期间探亲,并冲抵探亲假;如工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第十二条年休假1、带薪年休假享受时限:凡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公司在册员工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在一到十年间的,年休假为5天;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为10天;累计工作满二
11、十年的,年休假15天。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工龄满一年不满十年者,请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工龄满二十年者,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一年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20天的。3、员工休年休假期间视同出勤,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全额发放。4、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时,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其休年休假,但应在原工资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每日300元标准予以补偿,本人未申请休假的不发放补偿金。5、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第十三条轮休和补休1、项目必须安排员工轮休,根据项目工作需要和工作内容在项
12、目部门内安排员工每月轮休三天(海拔高于3000米的青海、西藏等高原地区员工每月轮休四天),轮休假原则上在当月使用,遇特殊情况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在本季度内累计使用,不跨年度使用。项目人事管理人员应做好相应的出勤记录,员工调离原单位时,如季度内轮休假尚未使用,原单位应在其工资关系介绍信中予以备注。2、受雨天、台风、暴雪等恶劣天气影响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施工的时间,要作为员工的休息时间,安排员工补休未休假期,抵扣员工应享受的各类假期,并做好相应的考勤记录。第十三条工休假项目完工、春节和冬季休工或受自然环境影响,在无法进行生产的前提下,项目经理可安排员工享受工休假,工休假时限由项目经理决定并报公司批准。
13、工休假期间,前两个月按其岗位工资发放(海拔高于3000米的青海、西藏等高原地区前四个月按其岗位工资发放,且第一个月应发放效益工资),两个月后按照每日80元标准发放。工休假应冲抵员工的年休假、探亲假、公休日等假期,工休假自当月起不再享受轮休假。第四章请假程序和批假权限第十四条假期批准权限:1、公司总部人员请假程序(1)公司副职请假由公司总经理核准。(2)公司总部部门负责人请假,向分管业务的公司领导和公司总经理报告,由主持公司总部工作的领导核准,人力资源部存档。(3)其他人员请假,由主持公司总部工作的领导核准,人力资源部存档。2、项目人员请假程序(1)项目经理请假由公司总经理核准,人力资源部存档。
14、(2)项目班子其他人员请假,由项目经理核准并报告公司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存档。(3)项目其他人员请假,15天(含)以下由项目经理核准,项目综合办公室存档。超过15天由项目经理提出意见报人力资源部核准(项目财务负责人请假,需经公司总会计师和财务会计部同意。)。(4)项目人员请假超过15天,统一由项目办公室从OA系统流程上报审批。第十五条请假要求:1、员工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按前述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执行。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按旷工处理。2、员工请病假,必须持医保单位指定的医院诊断书、病历、住院手续,按照假期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按旷工处理。3、公司员工请假
15、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办理,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请假之外,均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4、公司员工请假期满需要续假,在尚未核准时不到单位工作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按旷工处理。5、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准假,或者令其缩短假期,或延期请假。6、公司员工依本办法所申请假期理由如有弄虚作假,除按旷工处理外,同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7、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人员,有条件时必须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第五章处罚第十六条公司总部及各项目应做好本单位在册员工的休假统计工作,严格核准员工的假期性质及休假天数,并建立详细的员工休假台账,避免出现考勤与休假不相符、员工重复休假的情况。各单位应将员工的休假信息及时录入到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十七条负责员工请、销假的人事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不得徇私违纪,如有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第十八条员工未经请假、请假未经所在单位批准或私自延长假期的,除有特殊情况并有证明外,一律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中假期按照公历年度计算。第二十条本办法中涉及的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如遇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规定调整时,按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