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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梁平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明晰产权关系,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重庆市梁平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重庆市梁平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的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第二章登记原则及相关要求第三条登记应遵循“申请资料齐全,权属来源合法,四至界限清楚”的基本原则。
2、第四条拟入市地块应在依法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内,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原有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原有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权利人为村(涉农社区)或村(居)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三章不动产权利登记及申请材料第六条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并取得地上建(构)筑物权属来源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第七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原有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二)村(涉农社区)或村(居)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
3、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四)集体建设用地和地上建(构)筑物合法权属来源材料(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只需提供集体建设用地来源材料);(五)权籍调查表、土地房屋(多测合一)测绘报告;第八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二)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三)法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四)不动产权属证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或作价出资(入
4、股)等转移证明材料;(六)规定的各项费用已缴清的凭证;(七)其他必要材料。第九条地上建(构)筑物发生新(改)建等建设行为,申请建(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三)不动产权属证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四)地上建(构)筑物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五)土地房屋(多测合一)测绘报告;第十条入市后的集体建设用地享有与国有土地转让、抵押等同等权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变更、注销及其他限制登记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梁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