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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城市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O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线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长输油气、工业、军事、铁路等专用管线,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管线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照明等市政公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
2、管廊,是指城市内用于集中敷设两类及以上城市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管线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智慧安全的原则。第五条【两级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城市管线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城市管线应急处置综合预案编制等工作。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线综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纳入区县(自治县)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指标。第六条
3、【综合管理部门职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城市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综合协调工作,制定城市管线综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统筹城市综合管廊规划、建设与管理,牵头开展城市管线普查,建设、维护城市管线综合服务平台,统筹城市管线信息,实行动态更新。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城市管线综合管理机构承担。第七条【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国家保密、应急管理、数据、交通、水利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线相关工作。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城市管理、文化旅游、通信管理、公安等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城市管线
4、建设和运行监督。第九条【管线权属单位的责任】管线权属、运行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城市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城市管线安全运行。第十条【支持创新】鼓励城市管线建设和管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城市管线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推广城市综合管廊建设,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第二章管线规划第H条【编制分工】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按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组织管线权属、运行管理单位编制各行业管线专项规划。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各行业管线专项规划,结合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会同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管线权属、运行管理单位编
5、制管线综合规划,作为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线建设的基本依据。管线专项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O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管线综合规划、各类管线专项规划,对地下管线作出具体安排并及时联动调整,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容量、管径、空间位置、走向、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附属设施用地范围等。第十三条【编制要求】管线规划编制应当集约利用空间,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用地布局、产业布局、环境保护等需求并具有前瞻性。各类管线应当与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人防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等衔接和协调,避免平面交叉和互相干扰。城市中心区域不得规划新增
6、中低压电力电缆、通信光缆架空线路,已建中低压电力电缆、通信光缆架空线的,预留迁改下地线位。第十四条【规划实施】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等规划手续。与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一并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手续。第十五条【开工要求】管线工程开工前,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并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线确认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六条【规划核实】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竣工测绘,形
7、成符合统一数据标准的竣工测绘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在管线工程竣工后及时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并在六个月内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三章管线建设第十七条【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城市管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及时书面告知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因管线建设需要挖掘道路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道路设施养护维修需要统一制定道路年度挖掘计划。第十八条【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市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
8、根据城市管线综合规划、跨区的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编制跨区的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各管线行业年度建设计划,编制跨区的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会同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自治县)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城市更新建设需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各管线行业年度建设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管线建设年度计划执行】城市管线建设年度计划一经发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管线
9、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安排项目建设,未列入城市管线建设年度计划的,不得擅自开工。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因道路年度建设计划调整的,不再单独报批。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条【建设程序】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程序,对管线工程建设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与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一并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同步实施的管线土建工程(不含管线敷设和保护性回填)作出许可,管线工程的质量安全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二十一条【管
10、线资料查实】管线工程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城市管线综合服务平台发布项目信息,查询管线现状资料,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缺少既有城市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探测查明管线现状,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与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履行相关职责。第二十二条【管线设计综合】与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进行管线方案设计综合、初步设计综合和施工图设计综合,作为工程设计的组成部分,征求相关管线权属单位的意见后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管线设计综合应确定
11、各类管线的类型、路由和规模,明确各类管线的平面、竖向位置及间距,以及架空线入地和现有管线迁改等内容。第二十三条【减少施工影响】管线工程应当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最短时间内完工,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影响城市道路通行或者交通安全的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城市道路交通组织方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第二十四条【施工前管线信息确认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拟建范围内的地下管线进行详查,探明地下管线现状,向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组织开展管线交底、会签管线现状总平面图、签订管线保护协议、编制管线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予以
12、配合。施工单位应当通过城市管线综合服务平台,告知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开挖施工信息,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开展管位核查,必要时开展旁站监护。监理单位应当做好管位核查监理。与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履行相关职责。第二十五条【管线施工综合】与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同步施工组织方案和管线保护方案,合理安排管线建设工期、时序和施工段面,并征求相关管线权属单位的意见。管线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服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不得随意变更施工组织方案和管线保护方案。第二十六条【施工安全】管线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
13、标准、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并设置施工警示标志。施工中对城市管线、市政设施、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管线监理单位应当对城市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做好管位的验收记录。第二十七条【管线迁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或者轨道交通工程等其他需要迁改现状管线的,管线权属、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管线迁改按照原标准、原规模、满足同等功能需要实施。迁改费用由道路或者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承担,但因新建、扩容、提高标准和功能等所增加的费用,由管线权属、运行管理单位承担。管线迁改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按照本市相应工程
14、计价依据进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按照国家或本市相关规定执行。管线迁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二十八条【道路挖掘管理】在城市道路上占道挖掘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先查明施工区域内的既有管线情况,制定管线保护方案,征求相关管线权属单位的意见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线建设单位不得开挖城市道路敷设管线:(一)按照城市管线建设年度计划,城市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二)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已经预建沟槽、预埋管道的;(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四)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五)已建成城市综合管廊,且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
15、置的;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应当经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竣工测绘】管线工程施工完成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测绘工作,收集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并归档。与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施工资料和管线竣工测绘成果,组织编制管线综合竣工图,收集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并归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验收时,应当对管线综合竣工图的完整性等进行查验。第四章管线维护第三十条【管线运维监督】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管线权属、管理或者使用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第三
16、十一条【应急处置预案】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线权属、管理或者使用单位编制的管线安全保障应急处置预案,组织编制各行业管线应急处置预案。第三十二条【管线废弃及更新改造】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管线废弃及更新改造标准,定期组织管线排查,并对废弃和权属不明的管线和附属设施进行登记。在管线排查中发现的废弃管线由管线权属、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处置,权属不明管线和附属设施由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置;类型不明管线和附属设施由其所在地块的管理部门、单位依法处置。第三十三条【管线权属、管理或者使用单位的职责】管线权属、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已建成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管线巡查维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设置管线安全警示标志,保证管线完好、安全运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