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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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一、将序言修改为: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一所综合性高职院校。其前身佛海简易师范学校始建于1936年9月。1951年3月,在原佛海简易师范学校校址创办佛海初级师范学校。1954年6月,更名为云南省西双版纳初级师范学校。1972年8月,成立西双版纳州民族师范学校。1999年8月,经云南省教育厅(原省教育委员会)批准,西双版纳州民族师范学校、西双版纳教育学院、西双版纳广播电视大学3校合并办学。2001年7月,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西双版纳州民族师范学校、西双版纳教育学院、西双版纳广播电视大学合并组建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2003年9月,经西双

2、版纳州人民政府同意,将原西双版纳州财贸学校、西双版纳州农业学校、西双版纳卫生学校并入学校。2012年,学校成为云南省高职教育示范性院校。学校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突出的区位优势。2016年,入选高等职业院校国际影响力50强。2019年,应用泰语专业的中泰一带一路应用型泰语人才项目入选第二批中国一东盟高职院校特色合作项目,列入中国东盟双百职校强强合作旗舰计划。学校秉承励志、厚德、强能、精业的校训I,坚持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坚持特色发展,注重内涵建设,围绕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需要,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全面推进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具有鲜明地方和民族特色,省内知名、东南亚有较大影响

3、的综合性国际化高等职业院校J二、增加章节,作为第一章:总则。三、将第一条和第二条合并,作为第一条,修改为: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J三、将第三条改为第二条,修改为:学校名称为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为西职院;英文名称为Xishuangbanna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缩写XVTCo学校法三住所为云南省西双艇酬憬洪市宣慰大道93号。

4、设有景洪校区禾阖仑校区。学校门户网站域名为:。四、将第五条修改为第三条,内容不变。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六、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5、第五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建立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系。七、增加章节,作为第二章:”举办者和学校。八、将第四条修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学校是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全日制综合类高等职业院校,由云南省教育厅和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举办者、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利益,支持和引导学校发展;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督,

6、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监督学校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办学地点等重要事项,需报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九、将第六条修改为第七条,内容不变。十、将第七条修改为第八条,内容不变。十一、将第八条修改为第九条,内容不变。十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第十条,内容不变。十三、将第十条修改为第十一条,内容不变。十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职能,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十五、将第十

7、二条修改为第十三条,内容不变。十六、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督体系。学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配齐建强党务思政工作队伍,形成三全育人工作格局。十七、将第十四条修改第十五条,内容不变。十八、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积极融入经济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十九、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挖掘教学资源,创建特色化课程体系。二十、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八条,内容不变。二十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孵化基地建设,

8、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鼓励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为国家、行业和区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保障、智力服务和科技支撑。二十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条,内容不变。二十三、删去第二十条。二十四、增加章节,作为第三章:学校的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二十五、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H一条,修改为: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校党委的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

9、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

10、人才强国战略,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

11、表大三o(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夕M弋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二十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代会闭会期间,由校党委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

12、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二十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主要职责是:(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13、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f口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二十八、将第二十

14、五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校纪委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每届任期5年。二十九、将二十六条修改为二十五条,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设校长1人,设副校长若干人。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制定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程序决定后组织实施;(二)组织学校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运行

15、等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和调整方案,教学、学术相关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严格管理和使用办学经费;(六)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七)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三十、将二十七条修改为二十六条,修改为: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校务会等重要行政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组织办法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三十一、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内容不变。三十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分设专业指导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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