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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福建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指导各地及时科学规范做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和监测阳性的处置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等内容,结合我省非洲猪瘟防控实际,组织起草了福建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总体思路一是以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主体内容为基础,结合我省2018年以来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有效做法和成功实践,对疫情信息报告、监测确诊权限、应急响应分级、监测阳性处置等内容进行细化实化,基层可操作性更强;二是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2、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确保科学规范做好非洲猪瘟应急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保障猪肉产品稳定供给。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三、主要内容(一)制度设计和内容实施方案包括制定依据、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响应、非洲猪瘟监测阳性的应急响应、未发生疫情或监测阳性地区的防控措施和附则等五个部分,具体为:1.制定依据。包括非洲猪瘟防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 .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响应。包括疫情认定与报告、疫情响应、处置措施、信息发布和科普宣传、
3、善后处理等内容。3 .非洲猪瘟监测阳性的应急响应。包括养殖场(户)生猪监测阳性、屠宰场所生猪监测阳性、运输环节生猪监测阳性和其它环节监测阳性的应急响应措施。4 .未发生疫情或监测阳性地区的防控措施。包括强化防控和应急准备的五项措施。5 .附则。包括适用范围、野猪发生疫情的处置、特殊场所监测阳性的处置等内容。(二)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1.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一、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响应(三)处置措施1.可疑疫情和疑似疫情的处置措施”中“屠宰、交易场点发生疑似疫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及待宰生猪和运输工具等的流动。”(1) “一、非洲
4、猪瘟疫情的应急响应(三)处置措施2.确诊疫情的处置措施(4)疫区应采取的措施”中“疫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在官方兽医监督指导下采集样品送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2 .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的通知(农牧发12022)7号)(三)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和理由1.疫情响应分级: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细化至设区市、县疫点个数。3 .非洲猪瘟监测阳性确诊权限的规定:生猪样品的阳性结果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确诊,生猪产品和制品、饲料及其添加剂、环境等样品的阳性结果可由设区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复核确诊。4 .未发生疫情或无监测阳性地区的防控措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未发生疫情或无监测阳性地区提出五项措施,(1)组织开展风险评估,(2)强化动物卫生监管,(3)落实防疫主体责任,(4)加强应急管理,(5)强化舆情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