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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CCS点击此处添加CCS号B3411安徽省滁州市地方标准DB3411/TXXXX-XXXX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规范点击此处添加标准名称的英文译名(工作组讨论稿)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XXXX -XX-XX 发布XXXX-XX-XX实施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三l.刖S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滁州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滁州市社会福利院、滁州市民政局、滁州市光荣院、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
2、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XXX、XXX、XXX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机构资质、制度建设、环境及设施设备管理、运营管理、服务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316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T10001.9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建标18*2017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
3、老院)建设标准MZ/T131-2019养老机构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DB34/T3516-2019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养护服务规范DB34/T4175-2022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日常照料风险防控指南DB34/T26272016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用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2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按规定做好特困人员的收养工作,为收养的特困人员提供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和相关照料等集中供养服务的机构。注:包
4、括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4机构资质4.1 应办理登记、备案,取得法人资格。4.2 应取得消防安全合格证明。4.3 内设的餐饮服务机构应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4.4 内设医疗机构的,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内设医务室或由第三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应签订服务协议。4.5 提供其他依法许可服务的,应提供相应许可证明。5制度建设5.1 应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供养人员管理委员会,开展日常管理服务工作。5.2 应建立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院务会议、组务会议等。5.3 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膳食管理、财务和物品管理、特困人员管理、卫生管理等各项制度。5.4 应
5、实行院务公开,服务标准、岗位职责、负责人联系方式、规章制度。定期公示大额物资采购、接受捐赠、伙食菜谱、资金使用等信息,接受各方监督并及时回应供养人员有关信息的关切询问。6环境及设施设备管理6.1环境管理6.1.1 应在办公区域、公共区域、供养人员活动区域、供养人员居住区域等设置公共信息图形标识、安全标识、导向标识等,标识的设置应符合MZ/T131-2019的要求。6.1.2 建筑主要部位应符合适老化要求,其中:出入口、门厅应设置坡道; 平台、台阶、楼梯等设置应符合供养人员使用要求; 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扶手、走道、电梯等设施和部位应无障碍,符合GB50763的要求; 卫生间、
6、洗浴空间应无障碍,设有安全扶手等安全防护措施;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缺损、无积水。6.1.3 室内温度应适宜,自然采光良好,公共活动空间照度充足、均匀,灯具无明显眩光、易维护。6.1.4 公共区域和特困人员居室应整洁、地面干燥,物品摆放安全合理,空气无异味。6.2设施设备管理6.2.1应配置包括给排水、采暖、通风、供电、安保、通信、消防、网络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6. 2.2应合理设置管理服务用房和特困人员用房,应符合以下要求: 管理服务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管理用房、附属用房; 特困人员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 管理服务用房和特困人员用房的详细设置可参考建标
7、184-2017第十二条的内容; 生活用房应集中供应生活热水或配置制备生活热水的设备,配置衣物储藏空间和洗涤、洗浴设施,并宜内设卫生间;宜与医疗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服务等设施贯连。6.2.3机构应设置照护性床位,按照建标184-2017第四十七条的要求配备相应设备。6.2.4特困人员居室、卫生间、浴室应设紧急呼叫装置或为老年人配备可穿戴紧急呼叫设备。6.2.5公共区域应设置监控设备,做到重点公共区域全覆盖。6.2.6应建立设施设备台账,对设施设备的购置、安装、验收、使用、维保等进行管理。6.2.7应分类建立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并实施,对设备进行日常维保,保证功能完好。对于特种设备、医疗设施
8、设备应由具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维护和保养。7.1 人员管理7.1.1 应根据需要科学设定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人员,明确各岗位职责。7.1.2 应配备机构负责人、护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如食品安全管理员、消防安全管理员),有条件的供养机构可配备专兼职社会工作者、专业医护人员,心理咨询师等。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机构负责人应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较强的管理服务能力,年龄不应超过65周岁;护理人员与能自理特困人员配比不低于1:10,与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配比不低于1:5:一护理人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安全管理人员等应具备相应资质,应尊重入住老人人格尊严,不应歧视、侮辱、虐待老人。7.1.3 应完善人员
9、培养机制,定期开展法律法规、职业能力、职业道德等培训。机构负责人每三年轮训不少于1次,养老护理员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48小时。7.1.4 应根据机构发展需要,制定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畅通人才晋升渠道,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提升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7.2资金管理7.2.1特困人员供养经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和丧葬事宜等,其中伙食费标准,一般不低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50%。7.2.2特困人员供养经费、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办公经费、设施设备购置维护、水电气支出、机构运营补贴、社会捐赠等各类资金应分类归账、分项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7.2
10、.3收住社会老人的供养机构应将社会老人收支与财政拨付特困供养经费收支分开管理,不应混淆使用。7.2.4应建立特困人员零用钱发放管理制度,零用钱发放应签到手续齐备,登记账目清晰,发放情况应向特困人员公开并按季度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备。7.2.5应建立大额资金使用和大额采购项目按程序报批及一事一结算制度。物资采购、入库、领用应签字登记,票据齐全,账目清晰,规范存档,做到全程可追溯。7.2.6应落实回避制度,机构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应担任机构财务会计、出纳,不应被聘为机构工作人员。7.2.7财务人员离职时,应查清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7.3安全管理7.3.1食品安全应符合GB31654的要求。7.3.2
11、应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应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定期维护和保养燃气设施设备;应定期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7.3.3应成立安全管理组织,建立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应符合DB34/T26272016的要求。7.3.4应经常开展防火、防盗、防触电、防烫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和应急疏散演练。7.3.5应开展24小时值班巡查,定期开展
12、安全检查,消除建筑、消防、食品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并做好检查记录。7.4信息管理7.4.1应按规定建立特困人员入住档案、健康档案,应一人一档。7.4.2应妥善保管特困人员个人档案,其中健康档案应至少保存30年。7. 4.3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特困人员的个人信息和隐私。8服务管理8. 1应按照DB34/T3516-2019的要求提供服务,对服务评价和改进,及时、准确、客观地保留服务提供过程、结果的记录文件。8.2 应制定各项服务操作规范,并按规范要求提供服务。8.3 应建立供养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合作机制,通过在供养机构设立医务室或巡诊医务点、建立绿色就医通道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入住评估、医疗巡诊、健康管理、转诊等医疗服务。8. 4应按DB34/T4175-2022的要求识别和控制特困人员日常照料服务风险。8.5宜为特困人员购买住院护理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险和机构综合责任险,增强供养机构风险应对能力。参考文献1安徽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分细则2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呈现建设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若干措施(皖民养老函(2022)263)号3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工作细则和安徽省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安全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民办字(2017)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