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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措施第三章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和社会共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制止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创新,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商业秘密保护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商业秘密的获取、披露和使用应当遵
2、循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商业秘密,不受本条例保护。第四条【保护体系】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新、有效运用、科学管理、严格保护、优化服务的原则,坚持企业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与社会共治相结合,构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的商业秘密保护治理体系。第五条【企业主体责任】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措施、期限、区域、组织领导等由企业自主决定。第二章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措施第六条【可保护的秘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技术信息,包括与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或构成等有关的参数、研发(实验、试验等)数据或其他记录,设计
3、方案或程序,配方或方法、流程,图纸或诀窍,程序代码或算法等信息;经营信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或构成等之外的商业信息,包括战略规划、管理诀窍、产销策略、采购计划、货源情报、库存数据、财务数据、利润模式、薪酬体系、客户资料、投标文件等信息。企业保密的数据信息或其他商业信息,虽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之要件,但具备商业价值且其披露可能对该信息持有人的竞争地位造成严重损害的,受本条例保护。第七条【企业保护制度】企业保护商业秘密,以配备管理人员、健全内部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为基础。企业在引进人才、接受技术转让等涉及商业秘密的经营活动中,可以
4、先行开展商业秘密风险分析与评估,防范侵权或泄密风险。企业向国家机关或者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提出明确的保密要求。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交易文书中设定商业保密保护条款或与合同相对方单独签订保密协议。第八条【竞业限制协议】企业可以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的期限,可根据员工涉及的企业商业秘密等级、所处保密岗位或者受到的特殊训练等情况而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二年期限届满后,经协商劳动者自愿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不受本条例二年限制。第三章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和社会共治第九条【总体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领导,
5、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完善工作体系,统筹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条【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积极构建与司法机关及科技、商务、保密等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问题磋商等协调、衔接机制,依法及时、高效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推进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基地)站点建设,探索建设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商业秘密保护局面:(一)宣传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推进企业自主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高企业商业秘密自我保护能力。(二)发挥社会团体或商业秘
6、密保护联盟等第三方机构的作用,指导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三)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疑难问题的研究,探索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标准和措施。(四)鼓励和指导行业协会、商业秘密保护联盟等社会组织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公约,开展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业务培训、信息咨询、预警、维权援助工作。第十一条【商业秘密执法强制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违法线索收集和处置,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一)采用拍照、摄像、测量等方式对涉嫌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场所、过程或物品实施现场检查和勘查。(二)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或设施等进行现场技术比对。(三)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或设施等依法查封或者提取、扣押。(四
7、)与商业秘密性质相适应的其他强制措施。第十二条【科技部门要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大数据、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托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服务数据库,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数据信息的查询及获取等服务。第十三条【行政指导】负有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行政指导等方式,引导企业、组织和个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商业秘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十四条【行政引导与技术支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动建立商业秘密鉴定技术标准,指导商业秘密鉴定机构加强鉴定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发挥其信息技术优势,积极
8、探索商业秘密刑事风险预警平台的建设和应用,依法指导企业排除商业秘密风险隐患。第十六条【司法机关要求】负有商业秘密司法保护职责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至少三年一次发布介绍其履行商业秘密司法保护职责情况的白皮书。第十七条【法律监督、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法律监督,探索开展商业秘密领域的公益诉讼。第十八条【多元化纠纷化解】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促进商业秘密保护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效衔接。第十九条【管理部门及第三方机构保密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机关)或者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
9、者,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的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商业秘密保护联盟等应当建立健全业务秘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加强对其业务活动中获取的企业商业信息的保密管理。前款单位所辖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单位制定的保密制度,保守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第二十条【金融机构】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提供符合商业秘密特点的金融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质押贷款规模,创新金融产品,为技术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提供金融支持。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指引】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行政禁令】权
10、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市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的,可以先行发布禁令,责令涉嫌侵权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并依法处理。发布禁令前,可以要求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适当担保。经调查,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解除禁令。第二十三条【违法所得】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是指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不扣除生产经营成本,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保密的数据信息或其他商业信息的保护】以违反商业道德的方式获取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保密数据信息或其他商业信息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11、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其处罚规定执行。本条例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适用于保密的数据信息或其他商业信息的保护。第二十五条【违反竞业限制的处理】具有业务竞争关系的相关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劳动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仍然雇用或委托其从事相关业务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参照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二十七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202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