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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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深司2023158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使用,专项用于落实经市政府同意的行动计划。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律师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拨付、管理环节。根据资助范围

2、不同,本实施细则资助项目分为引进和培育机构类、引进和培育人才类、综合发展类资助。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预算额度总控的原则,根据项目审核数量进行足额或折算分配。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条件明确、标准清晰、注重绩效、科学管理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是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一)负责编制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初步审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等工作;(三)负责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绩效评价,配合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六条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其职责是:(一)根据委托开展项目受理、项目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等过程中的事务性与辅助性工作;(二)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第七条申报主体是指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其职责是:(一)根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提交项目申请书等材料,并对申报项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二)配合市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评价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第三章资助对象与标准第八条专项

4、资金资助项目的资助对象是在深圳市实际从事经营活动,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符合本实施细则有关支持措施规定条件的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以及执业机构在深圳市的执业律师。第九条引进和培育机构类资助的具体资助标准如下:.(一)对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到深圳设立代表机构的,给予落户深圳的代表机构最高50万元奖励。(一)对本市律师事务所的总所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每设立1家并稳定运行1年以上且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境外业务收入曾达到年度500万元的,给予律师事务所总所最高30万元奖励。每家律师事务所总所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三)对在行

5、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年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律师事务所,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的律师事务所,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年业务收入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每家律师事务所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四)对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获得国家、省级律师协会法律服务产品评选项目奖项的律师事务所,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多次获得上述奖项的律师事务所,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次奖励。(五)对在当地近三年平均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律师事务所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落户深圳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落户奖励。(六)对近十年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律师事务所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

6、落户深圳的,给予最高50万元落户奖励。(七)对本市律师事务所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获得国家、省级荣誉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多次获得上述奖项的律师事务所,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次奖励。申报主体同时符合第(五)、(六)项规定的引进律师事务所相关资助项目奖励规则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次奖励。第十条引进和培育人才类资助的具体资助标准如下:.(一)本市律师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取得世界排名前200名境外院校(以软科世界一流学科排名一一法学排名为准)的法学博士、硕士学历学位证书的,给予50%,最高25万元的学费支持。(二)对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获得国家、省级律师协会法律服务产品评

7、选项目奖项的律师,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多次获得上述奖项的律师,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次奖励。(三)对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引进的首次在深圳执业且近十年获得国家级荣誉的执业律师,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多次获得上述荣誉的律师,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次奖励。(四)对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获得国家、省级荣誉的深圳律师,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多次获得上述奖项的律师,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次奖励。(五)对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取得一项、两项、三项以上专业资格(包括专利代理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及新取得境外律师资格和执业许可)的深圳律师,分别给予最高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

8、。(六)对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引进首次到深圳执业的行业领军人才(包括入选司法部公布的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等)的律师事务所,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七)对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引进首次到深圳执业的急需紧缺人才(包括服务于智能科技及知识产权领域、涉外领域、金融领域的执业律师)的律师事务所,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申报主体为个人的,需承诺在领取资助之日起在深圳执业至少两年;申报主体为机构的,需承诺引进的人才在深圳执业至少两年。第十一条综合发展类资助的具体资助标准如下:(一)对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举办的全国性法律论坛等活动,经批准后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一)对市律师协会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

9、与深圳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国际法学院等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律师人才联合培养基地并开展合作办学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三)对市律师协会在行动计划印发实施期间开展的律师行业信息化、合规管理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经市司法行政部门认定为技术水平先进、降本增效明显的应用平台,按不超过审定总投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具体资助方式和要求: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全国性法律论坛资助项目和第二款规定的律师人才联合培养基地资助项目采用事前资助方式,其余条款规定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第四章资助项目申报与审核第十四条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资助项目申请指南,

10、在统一信息平台发布,明确支持方向、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第十五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采用线下申请方式,具体资助流程如下:(一)申请和形式预审。申报主体应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市司法行政部门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形式预审,对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主体限期补足材料。(二)初步审查。市司法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向申报主体反馈初审结果。对未通过初审的项目,应说明未通过原因。(三)专家评审。项目初审完成后需进行专家评审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根据不同资助项目的评审要求,分类开展项目评审并出具

11、专家组评审报告。(四)现场核查。项目初审完成后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须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邀请行业专家参与,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五)征求意见。对通过初步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环节的资助项目,市司法行政部门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或进行项目查重。(六)拟定资助计划。对于通过申报流程的资助项目,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所列相应项目的资助标准、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编制资金资助计划,包括拟资助主体名单及其资助金额等事项。(七)社会公示。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拟资助主体名单及资助金额等事项,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或

12、组织重审并出具最终处理意见。(八)下达项目资助计划与拨付资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批复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在受资助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配合参与相关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第十七条申报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一)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二)申报主体存在经营异常情况,且有可能危及财政专项资金安全、严重影响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的。(三)申

13、报主体申报的项目不符合本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四)申报主体存在向有关部门多头或重复申报相关资助项目情形;存在将本属同一完整事项的项目刻意分拆、虚假包装成两个及以上项目并多头申报本专项资金所列项目情形;其他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情形。(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在下达项目资助计划与拨付资金前发现申报主体不符合本实施细则所列各有关规定的,可以撤销资助项目并终止资助资金拨付;发现已资助的项目不符合本实施细则所列各有关规定的,应撤销资助项目,向资助对象追缴已取得的全额资助资金及其利息。第十九条申报主体、第三方机构和评审专家在

14、项目申报、受理与审查工作中,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非法骗取和侵占专项资金,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市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20日。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六款、第十条第三款所资助的“国家级荣誉”包括:司法部表彰的“全国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称号、司法部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表彰的“

15、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称号、入选司法部公布的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等。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七款、第十条第四款所资助的“国家级荣誉”包括:(一)司法部表彰的“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全国优秀法律顾问”“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全国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称号等;(二)司法部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表彰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称号等;(三)全国律师行业党委表彰的“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等;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七款、第十条第四款所资助的“省级荣誉”包括:(一)广东省司法厅或广东省律师协会表彰的“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优秀律师”称号等;(二)广东省律师行业党委表彰的“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示范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等;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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