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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说明:文中蓝色字体为删除内容,红色字体为修改增加内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
2、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及其相关资料,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提供便利。第七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应当
3、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纳入政府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的其他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具体项目见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一)交通工程;(二)能源工程;(三)通讯工程;(四)公共设施工程;(五)特殊工程;(六)其他重要工程。前款规定之外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
4、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第九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专业,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第十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第十一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
5、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四)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五)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二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评价工作的质量;(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三)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收取评价费用,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或者机构的
6、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第十三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概算。笫十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后,应当委托省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跨省、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及地震小区划报告,应当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评审;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负责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由省地震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负责评审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将
7、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未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必须重新评价,并承担所需费用。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不得使用。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或者停工的建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
8、当加强对农村民房建设工作的指导和城乡结合部村(居)民建房的管理,引导村(居)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搬迁等工程时,应当保证工程及相关村民房屋建设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和标准。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在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二)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严重失实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中有
9、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交通工程L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城市轻轨、地下铁路和中长以上隧道,高架桥、立交桥,公路与铁路干线单跨跨径超过150M的特大桥。2.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铁路干线的车站、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机场航空站楼、航管楼、机库。能源工程L蓄水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和位于城市市区内或者上游的I级挡水坝;2 .抽水蓄能发电,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和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
10、电项目;3 .省、省辖市的电力调度中心,330千伏以上的变电所和220千伏枢纽变电所的主控通信楼、配电装置楼、就地继电器室。通讯工程1 .功率2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2 .省辖市以上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工程及其相关设施。公共设施工程1 .供水、供热、供电、供气、贮油项目的干线和主要设施,长线输油、输气管道及输送设施工程;2 .大中型粮油加工厂、冷库和15万吨以上粮库;3 .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特殊工程1 .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设施以及易燃、易爆物质生产车间和仓库等工程;2 .研制、生产、存放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的设施工程。其他重要工程L人员集中的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中心)、展览馆、大型商场和宾馆等场所,存放国家一、二级文物的博物馆等公共建筑;2.各类大型企业的生产用房和主要设施,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大型工矿企业、开发区和移民安置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