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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
2、号)、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依法应当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参与主体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坚持备案管理、过程监督、依法查处的基本路径,提高招标投标监管的便捷性、有效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按照市区分工负责对所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并签订合同。国有资
3、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不得以此规避招标。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首要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招标人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加强内部管理,按照岗位制衡、职责分工、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要求,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招标内部监管制度。第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依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核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4、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招标人根据已审批的文件能够确定资质等级和投资金额的,可先行开展招标工作,并自行承担招标失败等风险;取得必要审批文件前,不得开展招标项目的建设活动。第八条招标人可依法自主选择符合项目需要的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第九条招标项目分多个标段同时招标,并对投标申请人资质等级或设备及材料技术特征要求相同的,招标人可以发布一个招标公告,但不同标段应分别独立组织资格预审、开标和评标等活动。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可由招标人或由招标人委托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招标,也可由招标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共同组织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暂估价工程,暂估价占比不
5、得超过30%。同时,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第十一条招标人在进行施工和工程总承包招标时,在招标文件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宜控制在5%以内,风险幅度以内的由中标人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招标项目,若招标人发布招标控制价的,应当与招标文件一同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在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第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6、作出澄清与修改,不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编制的,无需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三章公平竞争第十四条依法公开招标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专业领域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分标准,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不得通过设置注册资本金、设立分支机构、特定所有制、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奖项等歧视中小企业的不合理投标条件排斥或限制中小企业参与,也不得以提高资质等级、设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人员资格等形式限制、排斥投标。第十五条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鼓励招标人不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投标、加分、中标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超过招
7、标工程本身所对应的量化指标的三分之二,且年限不得少于3年;在将类似项目业绩设定为量化评审因素时,企业类似项目的满分业绩一般不应超过3个,且年限要求一般不得少于3年;人员类似项目的满分业绩一般不应超过2个,且不应有年限限制。第十六条对民营建筑业企业与央企、国企组建联合体产生的业绩,联合体各方在后续参加投标时均可将其作为有效业绩编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以认定;对其他类型联合体产生的业绩,招标人可依法自行制定认定标准,但不得以此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四章招标代理第十七条招标人若不具备自主组织招标的能力,应当签订招标代理合同,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范围和委托权限
8、应当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招标代理机构在其代理的招标项目中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招标人应对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加强管理,不因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减轻或免除自身对招标活动的责任。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代理权限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对招标人违背规定的要求应予拒绝。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应当建立代理招标业务档案,妥善保存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查阅时应按要求提供。第五章资格审查及投标第十九条
9、招标人可依法自主选择符合项目需要的资格审查办法。对于一般项目鼓励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以鼓励充分竞争,节约招标时间,提高招标效率。对于投资额较大、工艺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鼓励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选择投标人。第二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有关业务的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资格审查,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全资持有招标人的母公司或招标人全资子公司工作人员可视同为招标人工作人员;招标人工作人员不具备资格审查能力的,应从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10、第二十一条招标人采用有限数量制进行资格预审的,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申请人数量多于7家的,招标人可以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选择不少于7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投标,不足7家时,应确定全部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如取至第7名申请人时,出现多个申请人的得分相同的情况,招标人可确定全部得分相同的的投标申请人成为合格投标人,也可使用已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与履行招标项目资格能力相关的标准对得分相同的申请人进行选择。招标人拟通过资格预审选择的合格投标人数量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第二十二条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载明被有关部门
11、依法列入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失信人不得参与投标活动的内容,但招标人不得将未包含限制投标决定的行政处罚作为资格预审或符合性审查的否决性标准。第六章评标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有关业务的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贝I;全资持有招标人的母公司或招标人全资子公司工作人员可视同为招标人工作人员;招标人工作人员不具备评标能力的,应从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的政策规定,按照
12、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作出否决投标决定时,应在评标报告中具体、明确记载否决投标的事实依据及文件依据。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或其他招标文件规定应予投标人澄清情形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是否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
13、过程和结果。第七章复核与复评第二十六条招标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进行复核:(一)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履行职责过程中认为需要复核的;(二)招标人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后,明确提出评标过程存在错误,且对评标结果造成了实质性影响的;第二十七条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履行职责过程中认为需要复核的,对复核涉及的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可以要求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也可以组织专家、委托专业机构进评审或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专业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可以作为对经评审的专业性或技术性问题复核结论的主要依据。第二十八条招标人认为招标项目需要复核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向招标投标监管机构
14、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取得同意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评标过程或结论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论提出复评或确认意见。第二十九条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后提出复评意见的,复评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形成复评报告,并提交招标人。复评改变原评标结果的,评标委员会需在复评报告中说明原评标结果错误的原因及具体的依据;招标人向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复评报告,并按评标报告公示规定进行公示。第三十条有充分证据证明评标过程存在错误,且对评标结果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后未提出复评意见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责令原评标委员会改正,并依法暂停或取消有关评标专家的评标资格。原评标委员会在复评过程中主动纠正
15、评标错误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对已纠正错误不再予以责令改正。第三十一条项目复评应由原评标委员会完成。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合理时间内参与,招标人无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的,应当书面报告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后,重新抽取专家进行复评。第三十二条对评标复核、复评的有关规定亦适用于对资格预审过程及结果的复核、复评。第八章其他第三十三条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市城建重点工程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市城建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市城建重点工程有关文件。本规定生效后,上位法规和文件对同一事项做出不同规定的,本规定有关内容不再执行。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