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防疫补助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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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松阳县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动物防疫经费使用,切实做好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松阳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本实施细则所称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包括松阳县乡镇防疫员、村级动物疫情测报员补助工作经费、畜禽预防性扑杀和强制扑杀补助、重大动物强制免疫和采样应激死亡补助。补助经费资金补助范围仅限松阳县内。二、畜禽防疫工作补助经费补助对象为:经各乡镇(街道)购买服务,签订合同,在我县从事畜禽强制免疫、加挂畜禽标识、建立免疫档案、

2、疫情观察和报告、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的乡镇防疫员及村级动物疫情测报员;经县农业农村部门或乡镇(街道)确定的第三方动物防疫服务机构;监测样品、采样动物、扑杀处置的养殖业主;其他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临时召集参加疫病防控工作的人。三、乡镇防疫员工资基本标准为300元/月,村级动物疫情测报员工资标准为200元/年/人。四、猪、羊、犬免疫注射费补助为3元/头(只)次,牛免疫注射费补助为5元/头,家禽(鸡、鸭、鹅等)免疫注射费补助为03元/羽次,在基本承包服务费标准外另行结算。免疫注射费补助仅限松阳县防疫员及第三方服务组织对松阳县农村散养家畜(家禽)免疫。免疫补贴数量以免疫报表经

3、乡镇(街道)审核确认。五、无害化补助:散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为200元/次,参与畜禽样品采集和突发疫情处置的劳务费标准按照200元/天进行补助。六、散养户监测血样补助:家禽2元/份,家畜5元/份,采样完成后根据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实验室收样记录或采样单载明数量,由县农业农村部门核定后给予补助。七、饲养的动物因发生重大动物疫病而进行强制扑杀(发生疑似重大动物疫病而进行预防性扑杀)的,给予扑杀补助。松阳县根据畜禽品种、大小对部分畜禽被扑杀补助标准进行细化,具体标准如下。生猪:小于10千克的每头60元,10千克至25千克以下的每头200元,25千克至50千克以下的每头450元,50至75千克以下的每头

4、700元,75千克至100千克以下的每头800元,100千克至以上的每头800元(因非洲猪瘟扑杀的100千克及以上的按每头1200元)。肉牛:小于50千克的每头500元,50千克至100千克的每头100O元,100千克至200千克的每头2000元,200千克以上的每头3000元。羊:小于10千克的每头100元,10千克至20千克以下的每头200元,20千克至30千克以下的每头300元,30千克至40千克以下的每头400元,40千克及以上的每头500元。禽类:15元/羽。其他畜禽补助标准依据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农202357号)文件执行。申报扑杀补助的应

5、由属地乡镇(街道)和农业农村部门确认已完成无害化处理或协助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完成集中收集。八、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采样应激死亡,是指畜禽因注射强制免疫重大动物疫病、政府集中免疫的疫苗后或进行监测采样后,在48小时内出现应激反应而导致的死亡。应激死亡补助标准按照猪8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头、禽类15元/羽,其他畜禽应激死亡补助标准参照执行。申报应激死亡补助的应由属地乡镇(街道)和农业农村部门确认已完成无害化处理或协助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完成集中收集。九、松阳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监督乡镇(街道)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并不定期开展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督查。十、松阳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各乡镇(街道)做好相关数据统计报送和数据审核工作,及时下达相关补助资金,督促乡镇(街道)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十一、松阳县农业农村局、松阳县财政局负责防疫资金使用的组织领导,松阳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负责资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实施工作。十二、防疫补助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统计汇总后下达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负责拨付至“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及相应农户。本细则自2024年月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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