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燃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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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揭阳市燃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与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与应急处置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

2、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管理机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燃气工作的投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明确燃气监管工作职责,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网格化、信息化等管理措施,组织开展燃气政策宣传、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燃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审批和监管工作,燃气工程的建设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以及使用安全实

3、施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实施市级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监督燃气经营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依法参与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监督燃气行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符合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的供气管网、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及其配套设施项目的立项审批;(二)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资金,更大范围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更新改造项目建设。(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

4、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依法履行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依法调查处理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负责查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醛的违法行为。(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燃气质量、燃气充装单位充装作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流通领域燃气燃烧器具以及配件产品的质量违法行为;负责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不含市政燃气管网中的公用管道)使用单位、液化石油气气瓶生产、经营、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危险货

5、物运输有关法律规定对燃气道路、水路运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运输行为;负责燃气公交车、燃气出租车等燃气车辆营运的运输监督管理。(六)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存储、销售、运输、盗用燃气、破坏燃气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负责燃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依法核发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八)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对燃气经营和使用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

6、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查处违反燃气管理的行为。(十)商务部门负责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指导从业人员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燃气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做好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制定燃气行业行为准则、服务规范和标准,促进燃气经营企业提高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知

7、识的宣传和普及。燃气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资料,加强燃气使用行为的规范和引导,开展用气安全宣传,增强燃气用户的安全用气意识及事故预防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燃气设施保护、用气安全、节约使用等公益性宣传。中小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活动进行燃气安全知识教育。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燃气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纳入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气源和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

8、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作出安排。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第八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能源管理部门推动气源企业与管道天然气经营者共同做好燃气的供应保障,按照燃气发展规划推动储气设施建设。支持政府、企业通过自建、合建、购买、租赁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等方式履行储气责任,满足调峰和应急需求。管道天然气企业应当执行燃气发展规划关于燃气储备的有关要求。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

9、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应避免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燃气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优化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分类制定城镇燃气场站工程、不同压力级制的管道工程、用户工程等燃气设施项目的审批流程。市政燃气现状管网、在建管网、发展规划管网已覆盖的区域,

10、不得新建作为燃料使用的储气、供应设施。原已建成的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应当逐步拆除,用气设施应当接入市政燃气管网。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而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工商业企业、住宅小区,应当按燃气发展规划逐步使用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点(便民服务点),应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相关技术规范提出选址意见,并报送所在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燃气经营者应当根据燃气设施的设计年限、运行情况等及时更新改造燃气管道、场站等设施。燃气用户应当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

11、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和配件。第十条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地下管线管理规定,文明施工,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鼓励燃气工程建设单位聘请具有燃气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控。第十一条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文件资料,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移交,并保证燃气工程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管道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前,由燃气经营企业对管道燃气工程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告知建设单位进行整

12、改;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建设单位将管道燃气工程以及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工程移交工作完成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燃气管道及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移交工作完成后,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进行运营维护。鼓励以代建等方式委托拟接收运营维护的燃气经营企业统一建设红线范围内的管道燃气工程;鼓励委托已接收运营维护的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户专有管道燃气设施的更新、改造和拆除。第三章燃气经营和使用第十二条燃气经营实行经营可证制度,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

13、可证,不得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经营,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需要继续经营瓶装燃气供应的,应当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并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不得从事燃气运输。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在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应当按照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向用户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标准的燃气,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需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和注意事项,定期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并建立安全检查档案

14、,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二年。燃气经营企业应在客服网点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建立健全用户服务档案。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迫燃气用户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适应企业规模和用户数量、可持续改进的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实现燃气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第十四条瓶装燃气应推行实名购买制度。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用户基本信息,明确书面告知用户需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瓶装燃气的运输应当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并取得危险物品运输许可。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

15、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燃气气瓶运输、配送车辆管理的安全管理和送气服务人员的培训,完善配送服务规范。燃气销售点(便民服务点),要求其加入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并遵守下列安全经营义务:(一)向用户提供的气瓶、气质以及气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二)建立气瓶管理台账制度和气瓶溯源制度,推行实名制销售,对自有气瓶喷涂权属企业标记和二维码标签,通过扫码可以查询气瓶信息、配送信息及充装

16、来源。(三)禁止给非自有气瓶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四)使用的气瓶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对于超过使用年限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气瓶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报废。第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在每次送气时免费提供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善的检查档案。用户应当对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燃气经营者安检员应当向用户通报检查情况并由用户签字,发现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现场向用户签发书面整改通知书,告知整改要求和有关指引。入户安全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因无法进入用户而未能实施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以张贴告知书或者以短信、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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