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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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提升相关检验检测能力水平,依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16号)、市场监管系统国家质检中心筹建验收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市监科财函(2019)23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质检中心,是指依托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建设(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相关检验检测能力达到全省一流水平,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

2、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认定的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第三条省质检中心坚持公益属性和创新属性,主要任务是服务全省市场监管工作,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第四条省局是省质检中心的主管部门,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省质检中心的管理部门。省局负责省质检中心管理,制定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制度,负责认定和考核管理。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质检中心推荐申报,建设督导,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依托单位是省质检中心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落实建设任务,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和日常运行管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五条省质检中心一般命名为“山东省XX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3、“XX产品”命名原则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分类规定或特定行业的国家分类标准规定。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依托单位提出省质检中心建设计划,编制的建设方案应当符合我省产业规划和政策,相关产业是区域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的产业集聚度,依托单位具备相关建设条件,并符合以下七项建设标准要求:(一)申请省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当具有法人地位,已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有所申请领域3年以上检验检测经历。(二)申请产业应当是区域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集聚度。经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筹建的省质检中心,在行业内应当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相关检验检测能力经同行

4、专家评估,处于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水平。(三)依托单位应当具备完善的省质检中心建设规划,并明确土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基础资源能够得到保障,地方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明确支持。(四)依托单位应当拥有或计划配置与筹建领域相适应的先进仪器设备、试验环境,鼓励优先使用国产仪器设备。(五)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与筹建领域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其中,关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筹建领域2年以上的检验检测工作经历,且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占检验检测人员总数比例不少于50%。(六)依托单位应当在3年内承担过筹建领域相应的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

5、科研项目,或参与过筹建领域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七)能够按照要求落实省质检中心建设各项预期目标,所在地市市场监管部门无超过36个月未通过省局认定的省质检中心,按期完成率不低于50%。第七条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公共安全、填补空白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领域建设省质检中心。省内有相同或相近国家质检中心的,原则上不再建设同类省质检中心。第八条依托单位研究制定省质检中心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服务监管和产业发展的措施、时间安排、保障条件等。依托单位对建设方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九条拟申请筹建的省质检中心由所在

6、地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向省局申请,不得越级提出申请。申请筹建省质检中心需提交的材料:相关主管部门向省局提出申请筹建省质检中心的书面请示、基本情况及可行性报告、对应的产品分类表及相关标准目录、依托单位法人证书和具有省级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或文件、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检测设备清单及拟购置设备清单、地方政府支持文件或依托单位自身实力证明、经过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筹建任务书(格式见附件)。第十条省局自收到筹建申请3个月内,组织材料形式审查、现场审查和论证,按照“统筹布局、服务监管、服务产业、省内一流”的原则进行审核。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批准筹建相关省质检中心,命名为“山东省XX产品质量

7、检验检测中心(筹)”。第三章认定管理第十一条省质检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含有基建任务的一般不超过36个月。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筹建任务的省质检中心,应当至少提前2个月向省局提出延期验收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验收。第十二条依托单位在建设周期内完成省质检中心筹建任务书各项任务,获得相关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具备健全的管理运行机制,由所在地市市场监管部门向省局申请认定。第十三条省局自收到认定申请3个月内,组织相关认定工作:(一)省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通过的组织现场评审。审查不通过的,由依托单位补充完善。(二)省局按照筹建任务书和考核标准组织评审,现场评审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

8、制。(三)省局组织认定,集体研究后,对通过认定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发文批准成立相关省质检中心。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四条省质检中心原则上不单独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以依托单位在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效期和检验检测范围内,对外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在检验报告封面位置使用“省质检中心”名称。第十五条省质检中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检测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合规运行,确保省质检中心活动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活动、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社会责任报告。省质检中心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跨区域异地实验室);不得以省质检中心名义开展评比活动或向社会推荐其检验的产品;不得对其检验的产品

9、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不得以省质检中心名义承担商业委托检验活动;不得单独以省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不得违规向企业收费。承担国家及地方抽查任务、风险监测等政府任务的省质检中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行为规范要求,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保密性。第十六条省质检中心应不断提升检验检测能力,持续保持省内一流水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检测相关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合规运行,确保省质检中心检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第十七条省质检中心依托单位名称、地址、检验检测资质、实验设施、仪器设备、人员队伍、科研水平、支持服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省局备案。第

10、十八条省质检中心实行动态管理,考核工作3年全覆盖。依托单位自上次考核通过之日起满3年,应当提前1个月提出考核申请。考核工作由省局组织,由所在地市市场监管部门采用专家现场评审等方式,重点考核以下内容:对照省质检中心建设方案和考核标准,考核其能力水平保持情况,三年以来的运行情况,服务监管、服务产业发展情况,能力提升情况等。第十九条省质检中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注销省质检中心:(一)不能按期完成省质检中心建设任务的;(二)未通过认定,且3个月内整改后仍无法通过认定的;(三)未通过考核,且3个月内整改后仍无法通过考核的。第二十条省质检中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撤销省质检中心:(一)出现严重质

11、量工作问题或存在严重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行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查证属实的;(二)省质检中心相应检验检测资质被依法注销、撤销或吊销的;(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四)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等工作任务时出现工作质量问题,且情节严重的;(五)被公共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通报,确系工作质量或服务问题,带来恶劣社会影响的;(六)以省质检中心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被举报并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的;(七)发生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八)考核不合格的;(九)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2024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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