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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国际航运物流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起草说明根据我市市级财政产业政策整合提升工作总体要求,结合宁波国际航运物流产业集聚区发展实际,拟就宁波国际航运物流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到期修订,旨在通过政策赋能,进一步发挥宁波国际航运物流产业集聚区作为全市航运产业发展“核心”平台载体作用、驱动宁波航运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世界一流强港建设。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2020年,市口岸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国际航运物流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口岸(2020)13号),对加强航运物流产业集聚,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O但该办法已于2023年11月到
2、期,根据我市市级财政产业政策整合提升工作整体要求,该办法列入“大商贸”政策整合提升范畴,需以“目标更聚焦、权责更清晰、政策更精准、资金更集中、效果更明显”为目标,做好政策修订工作。本次修订,将根据省市重大规划、方案要求,聚焦航运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宁波国际航运物流产业集聚区规模能级提升等核心需求,着重解决原办法中个别政策条款与当下省、市关于加快世界一流强港建设的导向目标不相匹配、难以适应宁波国际航运物流产业集聚区“核心”平台载体建设要求等问题。二、起草过程起草过程中,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波市市级财政产业政策整合提升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28号)要求,我办积
3、极与市财政局、“大商贸”政策整合提升牵头部门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沟通对接,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及实际工作需要对内容予以修订完善,并就办法修订稿内容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同时,按照要求向“大商贸”专班办公室上报任务清单、政策清单、资金清单。三、起草依据1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锻造硬核力量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强港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7)(甬政办发(2023)38号);2 .宁波市建设世界一流强港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锻造硬核力量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强港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7)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甬强港办发(2023)1号);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
4、通知(浙政发(2021)12号);4 .宁波市加快发展海洋经济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行动纲要(20212025年)(甬党发(2022)37号);5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港航服务业补短板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1)11号)。四、与现行文件的衔接宁波国际航运物流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出台后,原管理办法不再适用。原有规定与修订稿有冲突的条款,以后者为准,拟在发文通知中进行明确。五、主要内容宁波国际航运物流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与原管理办法基本一致,包括总则、支持对象和范围、使用内容、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要求、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附则。在原
5、有基础上,着力突出重点航运服务主体招引,旨在推动集聚区航运服务规模能级提升,为此在以下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一)在支持对象范围方面(第5、6条),聚焦重点、优质航运服务企业机构招引及现有企业(机构)规模能级提升,体现集聚区在推动全市航运产业高质量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支持航运物流产业招商,积极发挥企业机构招商、行业协会招商、楼宇招商、以商引商的资源优势作用,加快引进国内外知名航运要素企业及功能性机构等落户集聚区,鼓励集聚区内现有企业机构提升规格及服务能级。同时,支持行业专业活动举办及产业热点、趋势研究。(二)在落户奖励方面(第7条),对政策期内从市外新引进或在本市新设立、落户集聚区(含拓展区)内,
6、对集聚区建设发展、我市航运水平能级提升、行业资源配置能力增强、全球航运中心城市排名争先进位等具有明显推进、带动作用的航运要素企业及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按照主体类型、业务分类、规模资质等,分类分档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重点突出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支持力度,侧重方向为基础性、链主性、配套服务性特征突出且从事国际航线运营的船舶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货运代理、海员外派、航运教育与培训、航运科技及设备创新等业务的企业(机构),以及高端、稀缺属性突出,从事国际船舶登记、国际船舶检验、航运经纪(交易)、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航运信息与咨询、海事仲裁与法律等业务的企业(机构)。(三)在
7、提能奖励方面(第8条),通过政策引导,鼓励集聚区内存量企业(机构)通过业务扩展、服务提质、能级提升,进一步向内挖潜,持续增强核心竞争力及国内外行业影响力,深化集聚区头部主体聚集和区域辐射功能,巩固集聚区行业发展“核心”地位。对落户集聚区(含拓展区)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政策期内首次达到本办法第七条中榜单名次要求的,按照新引进(新设立)企业落户奖励标准并扣除已获得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落户奖励金额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入围多个榜单不重复奖励。(四)在办公用房奖励方面(第9条),向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主体予以倾斜。对政策期内从市外新引进或在本市新设立、落户集聚区(含拓展区)内且租赁办公场所满一年的企业
8、(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按照实际年租金60%予以奖励,单家年度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对原先已在本市登记注册,政策期内新落户集聚区(含拓展区)内且租赁办公场所满一年的企业(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按照实际年租金30%予以一次性奖励,单家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已享受市、区两级同类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奖励。(五)在引荐奖励方面(第10条),将奖励金额与招引项目优质程度相挂钩,支持招大引强,增强集聚区对区外优质楼宇的吸引力,进一步扩大集聚区规模,鼓励区内现有楼宇运营单位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对符合落户奖励条件的企业(机构)引荐方,根据引进企业(机构)审定的落户奖励金额10%标准给予一次性引荐奖励。单家引荐方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其中,对于引荐方和企业(机构)入驻办公楼宇的运营方非同一家的,引荐奖励资金按照引荐方70%、办公楼宇运营方30%予以分配。(六)在项目支持方面(第11条),通过项目支持,为我市航运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集聚区在行业影响力和竞争力提供路径支撑。对集聚区(含拓展区)内企业机构举办、且满足相关条件的行业活动以及开展的符合宁波航运产业发展导向、能够为宁波战略发展等提供智力支撑的产业研究予以项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