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行政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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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文件精神和本市相关工作要求,规范行使全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相关行政裁量权,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o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按已有现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系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管理并动态调整。二、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行政许可权力清单,制定了裁量权基准,载明了具体许可事项、法律

2、依据,明确了行政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附件1)。三、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遵照已有现行政规范化检查单以及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等相关规定执行,并结合工作情况动态调整。行政规范化检查单包含了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所列检查职权,检查单明确了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结果等内容。四、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权力清单,制定了裁量权基准,载明了行政强制事项、法律依据,明确了实施行政强制的种类、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附件2)。五、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基准

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征收权力清单,制定了相关裁量权基准,载明了行政征收事项、法律依据、标准、期限程序等内容(附件3)o六、关于行政确认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事项裁量权基准行政确认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裁量权基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权力清单,制定了相关裁量权基准载明了事项名称、法律依据、细化了具体实施程序等内容(附件4)本基准的适用主体为北京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本基准将按照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附件:L行政许可事项裁量权基准2 .行政强制事项裁量权基准3 .行政征收事项裁量权基准4 .行政确认及其他行政职权事项裁量权基准附件1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一

4、、事项名称: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一)法律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十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第一类和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第十八条申请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二)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和储存具有全过程管理能力;(三)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和熟悉产品性能的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监控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五)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和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所需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六)五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第

5、十九条申请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填写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验,并于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不得向未取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使用许可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不得向未取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经营许可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6、购买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查验销售人的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经营许可证书并留存复印件。销售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查验购买人的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使用许可证书并留存复印件。第二十二条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保存购买、储存、销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者应当在每年1月和7月分别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前6个月的销售记录。(二)行政许可条件取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2 .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和储存具有全过程管理能力;3 .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

7、营设施和熟悉产品性能的技术人员;4 .有健全的监控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5 .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和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所需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6 .五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三)申请材料1.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材料要求:(1)纸质材料1份;(2)在相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3)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相应位置手写签字。2.监控化学品管理制度汇编(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材料要求:(1)纸质材料1份;(2)在相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3)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相应位置手写签字。(四)行使层级市级(五)中介服务无(六)审批程序办理流程:申报/收

8、件/受理一决定一制证/发证;办理流程详细信息:1.申请与受理环节:(1)申报/收件:用户申报,综窗收件;(2)受理:综窗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合格或通过补正资料合格的当初出具受理通知书。2 .审查与决定环节:首席代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3 .颁证与制证环节:部1453门审批人员制证,综窗人员发证。送达环节:窗口领取、邮寄送达。(七)审批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0.1个工作日。(八)收费否(九)许可证件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十)数量限制无(十一)年检年报否(十二)不予受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

9、请人不受理;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十三)变更1 .适用范围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且符合法定条件、标准。2 .实施程序被许可人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10、,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3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0.1个工作日。(十四)撤回1.适用范围(1)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2)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4 .实施程序发现行政许可决定涉嫌存在应当撤回的情形,对行政许可决定及作出过程进行审查,听取行政许可当事人意见,经审查符合撤回行政许可法定要求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五)撤销5 .适用范围(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11、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6 .实施程序发现行政许可决定涉嫌存在应当撤销的情形,对行政许可决定及作出过程进行审查,听取行政许可当事人意见,经审查符合撤销行政许可法定要求的,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十六)注销1.适用范围(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2.实施程序发现行政许可决定涉嫌存在应当注销的情形,对行政许可决定及作出过程进行审查,听取行政许可当事人意见,经审查符合注销行政许可法定要求的,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二、事项名称: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一)法律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第十三条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

13、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十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第一类和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第二十五条申请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的,应当填写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年使用量一并提交相关资料。(二)行政许可条件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签章有效,且证照在有效期内。同时,申请单位符合以下条件,通过审批。1 .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2 .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采

14、购、运输、储存和使用具有全过程管理能力;3 .有健全的监控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4 .具备履行禁止监控化学品公约能力;5 .五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记录。(三)申请材料1.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材料要求:(1)纸质材料1份;(2)在相应位置加盖单位公章;(3)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相应位置手写签字。2 .产品标准和产品说明书(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材料要求:(1)纸质材料1份;(2)无产品可不提供。3 .企业视察前情况介绍(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材料要求:(1)纸质材料1份;(2)内容包含企业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3)内容包含厂区平面布置图;(4)

15、内容包含设备使用工艺流程图;(5)内容包含设备平面布置图。4 .企业接待国际禁化武组织核查预案(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材料要求:(1)纸质材料1份;(2)加盖单位公章。(四)行使层级市级(五)中介服务无(六)审批程序办理流程:申报/收件/受理一决定一制证/发证;1.申请与受理环节:(1)申报/收件:用户申报,综窗收件;(2)受理:综窗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合格或通过补正资料合格的当初出具受理通知书。5 .审查与决定环节:首席代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6 .颁证与制证环节:部门审批人员制证,综窗人员发证。送达环节:窗口领取、邮寄送达。(七)审批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0.5个工作日。(八)收费否(九)许可证件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十)数量限制无(十一)年检年报否(十二)不予受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7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8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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