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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审发(2021)7号南充市高坪区审计局关于印发南充市高坪区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决)算审计操作办法的通知各股(室)、中心:南充市高坪区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决)算审计操作办法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充市高坪区审计局2021年6月21日南充市高坪区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决)算审计操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我局审计人员投资审计行为,提高投资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坪区审计局开展的政府投资或融资建设项目结(决)算审计工作。第三条固定资
2、产投资审计和政策跟踪审计股应当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项目库内容应当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址、投资额、建设内容、审批文号、资金来源、项目业主、资金到位及拨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及竣工时间等内容。同时根据项目库资料和项目建设实际完成情况拟定年度审计项目初步计划和审计项目调整初步计划。法规审理与内审指导监督股根据初步计划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草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报经区委审计委员会审定后由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和政策跟踪审计股组织实施审计。第四条法规审理与内审指导监督股根据项目特征优化配置审计力量,安排项目审计
3、组,同时选聘项目协审机构及人员。第五条审计组按规定制发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组应当根据项目特征,组织参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六条审计组应当按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审前调查,审前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 .项目的立项批准情况;2 .项目进行测绘、地勘情况;3 .项目概(预)算情况以及执行情况;4 .项目取得规划批准、用地、环评、规划、消防、水保等相关审批手续情况;5 .项目的设计情况;6 .项目的财政预算评审情况;7 .项目招投标情况;8 .项目的合同签订以及变更补充情况;9 .项目资金的保障和管理情况;10 .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建立情况;11 .项目的验收、交付使用以及绩效情况;1
4、2 .涉及项目建设的其他情况。第七条审计组在做好审计前调查的基础上,应当编制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审计的目标,审计的范围,审计的内容、重点及审计应对措施,审计工作要求等。审计方案经审计组长签批后实施,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报经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实施期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编制审计调整方案并报局领导审批。第八条项目实施审计前,应召开审计见面会,见面会应邀请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参加。第九条审计组成员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分工不分家的原则,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的审计方法进行现场审计,做好审计工作记录,执行审计发现问题线索报告制
5、度和审计事项业务会议决策制度。第十条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根据项目的全部资料(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记录等)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局领导审签后由办公室印发,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审计组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后,应及时组织研究,提出采纳或不采纳的书面意见,并作好审计记录。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等特殊事项,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和政策跟踪审计股对项目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反映,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6、和政策跟踪审计股对项目数据的准确性可以提请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复核,专业机构和人员的确定按局相关规定执行),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标准是否适当等。第十二条审计组将复核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法规审理与内审指导监督股进行审理。第十三条法规审理与内审计指导监督股收到相关资料后应及时组织审理,审理的资料包括: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报告(代拟稿)、审计决定(代拟稿)、业务会议记录、征求意见及采纳意见情况、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记录等。第十四条审计组根据审理
7、结果草拟审计结论性文件,按局内业务文书审批程序报领导审核后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第十五条审计组应当做好审计决定执行及审计建议落实情况收集工作,法规审理与内审计指导监督股负责监督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第十六条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和政策跟踪审计股,经局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十七条因审计手段限制或其他原因导致审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终止该项目审计。第十八条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应当在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将审计档案整理完毕,交局办公室存档。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遇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办法相关规定与其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