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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民族大学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一、将序言第二、三段修改为:建校以来,学校秉承红色基因,牢记初心使命,薪火相传,革故鼎新,砥砺奋进,坚持为国家发展战略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服务,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边疆稳定,服务地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培育了与时俱进、融合开放的校园文化,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面向未来,学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建设高水平现代化综合大学为办学目标,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传承优良校风,弘扬校训精神,坚持内涵式高质量发展
2、,不断积聚发展优势,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阵地,培养各民族优秀人才的重要基地,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基地和扎根基层、服务祖国大西南建设的重要基地,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三、将第三条改为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注册地址:号。设有武侯校区、航空港校区、太平园校区和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的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与畜牧业高科技研究示范基地。四、将第十八
3、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校歌为托起明天的辉煌(集体作词、王立平作曲)。五、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遵循教育规律、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不断增强五个认同,致力于为党和国家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牢固、人文底蕴深厚、专业基础扎实、创新实践能力显著,具有家国情怀、国际视野、务实奉献和知行合一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高素质人才。六、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主要实施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适当发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预科教育、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七、将第九条改为两条
4、,作为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四条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学校依法向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第十五条学校学科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教育主管部门规定,适时调整优化学科结构,突出特色学科,发展交叉学科,培育新兴学科,不断增强学科可持续发展能力。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编制和调整招生方案,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类别领域)的
5、要求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开展招生工作,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十、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际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强化基础性、创新性、应用性科学研究,推动学术进步、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加强宏观政策和战略研究,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发挥人才库、思想库
6、、智囊团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激励体系,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十一、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传承、弘扬和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加强中华文化教育,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广泛传播,推动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服务社会,深化产教融合和科教融合,支持产学研用相结合,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7、。”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学校坚持面向国际,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外人文交流,健全开放办学体系,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十四、增加一章,作为第二章党的领导”,包括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条。十五、将第七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
8、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要求,持续深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J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学校党委坚持政治立校,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各族师生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强
9、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干部队伍建设顶层设计,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教育管理和考核评价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切实把党管人才原则贯穿到人才工作的全过程。二十一、将第二章组织与结构”修改为第三章治理体制与组织结构”,包括第二十条至第五十五条。二十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党委承担
10、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
11、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
12、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国共产党西南民族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二十三、将第二十
13、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西南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上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要求设立行政监督机构,履行相应职能。”二十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
14、研、行政管理工作。第二款第五项修改为:“(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二十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二十六、将第二十四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二条学校党委全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第三十三条学校党委全
15、委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党委常委会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二十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召集并主持。“校长或授权的校领导在充分发扬民主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如不能做出决定,也应有明确说明,并记录在案。二十八、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组织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章程等学术管理制度。“(二)对学校确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奖励或对外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和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事项进行审查评定。“(三)指导学术道德和科学伦理教育,受理调查学术不端行为举报,裁决学术纠纷。“(四)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