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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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招生工作管理,推进招生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建立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机制,实施阳光招生。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招生工作。招生包括普通类型和特殊类型招生,其中特殊类型招生是指单独考试招生、综合评价招生、3+2转段招生、五年贯通等。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第四条成立招生委

2、员会,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任主任,分管院长任常务副主任,招生就业与校企合作处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任委员的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院的招生工作。第五条招生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学院招生管理办法。(二)审定学院招生简章和年度招生工作方案:指导招生办公室完成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三)决定学校招生宣传原则及主要方式。(四)统筹安排招生办、各部门(单位)招生及宣传工作。(五)指导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学校录取工作。(六)监督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七)决定招生重大事项,负

3、责协调和处理学院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第六条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招生就业与校企合作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教育厅的招生政策,具体负责学院招生计划制定、招生宣传、招生录取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七条招生委员会下设宣传组、走访组、咨询组、志愿服务组四个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一)按照山东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二)制定特长生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三)做好普通类型招生录取工作。(四)做好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3+2转段、五年贯通等特殊类型的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五)做好学院整体招生

4、宣传、政策发布、向公众公开相关事项等工作。(六)负责接待考生及家长的来电、来访、咨询和网上答疑工作,及时向领导反映接待过程中发现的紧急、突出问题。(七)组织和完成招生的其他工作。第三章招生专业规划第八条根据学院发展需求,结合各二级学院专业建设情况,各二级学院须于每年的十月前提交下一年具体的拟招生专业,由招生就业与校企合作处汇总,协同学院相关部门(单位)共同研讨,合理规划招生专业布局,报学院招生委员会审批。第九条各二级学院根据学院的总体规划,提交本学院各专业拟招生计划比例,由招生就业与校企合作处汇总,协同学院相关部门(单位)协商各专业具体招生计划数,报学院招生委员会审批。第四章招生计划第十条按照

5、山东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计划分配时主要遵循以下原贝:(一)紧紧围绕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坚持有利于学院总体发展目标的原则。(二)建立分专业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一志愿报考率、志愿满足率、志愿报到率、毕业生就业率、专业评估结果等因素,对国家战略新兴产业专业、山东省重点专业群、学院优势特色专业等,招生计划适当予以倾斜。(三)编制分省招生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各省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现状,并参照学院往年在各省生源分布及招生录取情况。第十一条为做好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每年对各二级学院关于招生计划的需求进行摸底,待山东省下达学院总计划后统筹安排。第五章招生宣传工作第十二条为

6、提高宣传质量、增强宣传效果、扩大学院影响、提升办学声誉,招生宣传可利用电视、电话、报纸、杂志、网络、新媒体等,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第十三条各部门(单位)应高度重视招生工作,积极做好招生宣传工作。要加强优秀生源基地建设,深化与优质中学的长期合作,打造学院品牌特色。专业建设负责人要做好相应招生专业的解读、剖析和推介,帮助考生充分了解、认识专业,做好招生专业的宣传工作。第十四条招生就业与校企合作处和各二级学院负责招生咨询接待工作,对考生及家长的咨询要实事求是、热情周到。对参加招生宣传工作人员开展政策、纪律、业务等方面培训,提高招生宣传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工作水平。第7招生录取工作第十五条招生录取

7、工作要依据教育部和生源省份当年颁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当年经省教育厅备案、学院对外公布的招生章程,如遇重大问题,由学院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二)严格执行山东省教育厅公布的招生计划,如需改动计划,必须按要求报批后方可执行。(三)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意见要求执行。第七章招生工作监督第十六条招生工作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认真实施高考“阳光工程,实行第三方监督机制,通过举办校园开放日邀请考生及家长广泛参与、邀请新闻媒体监督、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专题汇报等形式,做到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结果、咨询

8、及申诉渠道、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制定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明确招生监察工作的组织、内容、方法与重点环节,依法依纪开展监督保障工作。第十八条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落实高等学校招生责任追究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规定的,给予相应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招生工作中聘请的校内外专家、评委的酬金发放严格按上级及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招生工作作为学院多部门(单位)参与的重大专项工作,招生各环节工作尽量在工作日进行,若某些工作确需在工作日之外进行,学院可为相关人员发放一定的补助,发放标准参照上级及学校学院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招生就业与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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