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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企业施工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严格安全管理,对危险性较大作业工序进行有效监控,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所属施工区域。第三条高处作业安全管理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2、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各级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3、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症、恐高症及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一律不准从事高空作业。4、凡遇有下列情况
2、之一者,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1)闪电、打雷、暴雨;(2)六级以上大风;(3)钢管上雨水未干;(4)高空作业可能发生危险的其他情况。当上述情况过后,必须经项目部安全员和有关技术人员检查各种作业设备,确认无问题后,才能恢复作业。6、高空作业现场,应划出危险禁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7、凡经常进行高空作业的工作,应配备工具袋,高空作业使用的小型工具,均应装入工具袋内,不准在钢管上或脚手架上乱放工具。8、登高作业前,应仔细检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改进或拒绝登高作业。9、所有高空作业人员,不准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一般
3、应高挂低用,即将安全带绳端的钩子挂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较低处进行作业。10、电焊工在两米以上高空进行焊接时,必须找适当位置挂好安全带。确实无处挂安全带,又无其他方法解决挂安全带时,则应做好其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操作。进行高空焊接必须先将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带,还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割下的金属或火花不致伤人或引起火灾事故。11、电焊工所用焊条,应装在焊条桶内,随用随取。用剩的焊条头,应装在铁盒内或找适当的地方放好,待工作完毕后一同带下。12、高空作业人员不准从高空往地面抛掷物件,也不准从地面上往高空抛物件,应使用绳索、吊篮、高架车或吊车等传递物件。特殊情况下,如果必须从高空往地面抛掷物件
4、时,地面应有人看管,以确保不伤害他人和损坏设备。13、高空作业所用小型机具(如葫芦、千斤顶等)应找适当位置放好,并用绳索、铁丝捆绑牢。14、站在跳板上工作时,不应站在跳板的端头。同一跳板上站立作业人员不能超过2人。15、应尽量避免上、下层同时进行作业。如无法避免时,上下层之间必须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上层不准堆放工具和物件。否则,应保证工人不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进行工作。16、高空作业区的沿口、洞孔处,应设置护栏和标志,以防失足踏空。17、高空作业区的下方地面,严禁堆放脚手架、跳板或其他杂物,地面人员应禁止在高空作业区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18、高空进行清洗工作时,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工
5、器具跌落,确保清洗液和污物不对下面建筑物、道路造成污染或损坏。19、严禁在高空作业时嬉戏打闹,严禁在高空作业区睡觉。第四条临时用电施工1、施工现场因临时性生产或其它需要用电时,必须由使用部门事先提出临时用电申请。由经理部安全部门审批及同意后,由申请使用队伍凭审批单指派电工安装(电工必须持有效证件及审批单安装)。2、临时线路的安装架设应严格按照临时用电施工方案进行,做到规范化、条理化,严禁乱拖乱拉。3、安装使用部门对临时线路应加强检查、维护,安全部门应加强检查、督促,对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而不符合标准的临时线,有权禁止使用。4、施工现场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必须持有效证
6、件)。5、临时用电严格遵守本项目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制度。第五条深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基坑开挖前查明地下管线并进行有效保护,基坑四周做好临时围栏,人员上下设置专用爬梯,弃土及时清运,坑边临时堆土距离合理;机械开挖时,挖土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先挖坡脚危险作业;挖方前对周围环境要认真检查,不在危险土体或建筑物下作业;基坑开挖严格按按方案进行,发现问题及时加固处理,确保施工安全和临近建构筑物、道路的安全。3、机械明挖期间,开机人员上班前必须检查机械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修理,严禁带病操作;挖土机在前、后行走及回转时必须看清楚前后方是否有人或有障碍物,要防止碰撞围挡、立柱及各种防护设施;配合机械挖土人员必须看清卸斗挖点及回转禁区,严禁在禁区内配合作业。4、在地下暗挖土时,必须按规定的路线挖掘,必须从高至下,挖土必须按比例放坡挖掘,严禁乱挖,以防造成塌方伤人;挖土至模板松动时,必须先拆除模板和其它坠落物,然后继续开挖;拆除的材料必须随时清除,不准堆放在挖土的上方,以防下滑击伤人员。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