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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快易付服务协议甲方:投资者乙方: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更好地给甲方提供优质服务,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通过乙方直销交易受理平台(手机客户端、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电话等)购买乙方基金类理财产品(以下简称基金)时使用快捷支付服务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甲方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甲方进行后续操作,视为甲方己充分准确理解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并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特别是甲方己知晓并理解使用快捷支付服务可能遭受的风险,自愿承担该等凤险及其可能导致的损失。一、 快捷支
2、付服务快捷支付服务指甲方通过乙方直销交易受理平台(手机客户端、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电话等)购买乙方基金等理财产品时不需要开通网银支付等功能,只需提供银行卡卡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及银行预留手机号码等信息,乙方经表面形式审核并确认支付人与持卡人信息一致后,甲方通过输入在乙方预留的交易密码,或乙方发送到甲方银行预留手机的验证码等方式后,乙方按照甲方交易意向向乙方提交扣款指令委托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从甲方银行卡内划扣资金,无需跳转至银行页面即可完成支付。甲方已准确理解上述快捷支付服务的业务形式,以及在日常基金交易申请时仅通过输入预留交易密码及/或乙方发送甲方预留手机的验证码确认支付金额并完成支付
3、过程中可能遭受的风险,愿意承担可能导致的损失。二、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基金产品法律文件规定可以投资基金的投资者。甲方应确保是使用本服务的银行卡持有人,可合法、有效使用该银行卡且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并遵守相关银行的业务规则。否则因此造成乙方、持卡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2 .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卡号、密码、发卡行预留的手机号码以及基金账号、密码、基金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来自于发卡行和/或乙方向甲方发送的验证码等与银行卡或与基金账户有关的关健信息和设备。如甲方遗失或泄露前述信息和/或设备的,甲方应及时通知发卡行及/或乙方,以减少可能发生的
4、损失。因甲方的原因所致损失需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变更以上手机号码、银行卡卡号等预留信息,应及时通知发卡行及/或乙方,按照发卡行、乙方的业务规则提供相关资料经确认后变更生效,否则因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3 .如甲方采用手机短信验证码方式作为快捷支付的安全认证方式,则甲方应保证业务开通时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为本人手机号码,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4 .在使用本服务时,甲方应当认真确认交易信息,包括且不限于交易银行卡、基金名称、交易金额等。甲方承诺其授权乙方向银行提交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均为甲方真实意愿表示,该指令及数据真实、合法且有效,任何使用甲方账户信息、密码、验证码提
5、交的交易申请即视为甲方对乙方作出有效的、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指令委托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从银行卡中划扣资金。乙方仅对甲方提交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如因非甲方真实、合法、有效授权交易造成损失,甲方承担相关法律后果,甲方不得以非本人意愿交易或其他任何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在此情形卜一,如造成乙方损失或乙方对任何其他第三方赔偿的,甲方对乙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5 .如甲方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甲方的账户及密码或任何其他未经合法授权之情形时,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并要求暂停本服务,甲方未及时通知或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进一步扩大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6 .乙方开通此服务时,可以设置单笔及口累
6、计支付限额,但所设定的支付限额应在银行规定的最大支付限额之内7 .甲方保证其银行卡账户合法正常使用并保留足够的余额如因账户状态异常(如账户挂失、冻结、锁定、销户等)等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甲方应及时办理换卡、挂失、重新开立账户/银行账户等手续,并在发现后及时告知乙方.因账户状态异常、账户余额不足、支付金额超过限额或其他甲方原因导致交易失败或出现差错的,相关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8 .甲方签署本协议即已充分理解并掌握正确开通、注销快捷支付业务及提交扣款指令验证信息等终端操作,并对其所进行的操作负责。因甲方操作失误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而未正确输入信息等,导致乙方不能按约定扣划资金或导致甲方发生损失的,
7、乙方不承担责任,相关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9 .甲方授权乙方有权留存甲方在乙方系统中填写的相应信息,以供后续向甲方持续性地提供相应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将本信息用于向甲方推广、提供其他更加优质的产品或服务).甲方承诺乙方保留或所得到的电子交易数据为甲方交易行为唯一有效证据,并承认其等同于书面签署之法律文件之效力。10 .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甲方即愿意承担相关支付手续费(如有),具体费率及收费方式请见乙方相关公告、业务规则或网站通知。三、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遵守法律法规,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约束。2 .对甲方委托的各类业务,乙方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
8、方对甲方的账户资料、委托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透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业务所需或为审计所用等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3 .乙方在本协议生效时,为甲方开通协议约定的业务。4 .由于乙方未遵循本协议为甲方提供服务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发卡行等第三方原因造成的除外,在此情形下由初始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尽力协助甲方追偿。5 .乙方应积极响应甲方暂停服务的要求,但在采取行动的合理期限内,对已执行的指令及(或)所导致的甲方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6 .为了更好地服务甲方,如
9、乙方发现甲方账户异常情况,可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甲方预留在乙方的联系方式告知甲方。如乙方己采取行动但未联系到甲方,乙方不承担责任。7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甲方使用乙方相关业务和服务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造成乙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2)乙方认为甲方交易存在风险的。3)甲方违反乙方的条款、协议、规则、通告等相关规定。4)乙方与发卡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快捷支付业务协议中止/终止。5)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8 .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1)因甲方对设备的错误操作和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导致甲方损失
10、的。2)因甲方故意、疏忽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银行卡号、基金账号、手机号码、交易密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泄露或遗失导致甲方损失的。3)因合作银行或第三方原因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已尽审慎告知义务的。4)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9 .因不可抗力或乙方不可控制的电力中断、交易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或交易延迟、中断、失败或数据错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保留对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四、 协议生效、变更及终止1 .甲方通过网络页面勾选本协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与乙方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2 .本协
11、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乙方己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乙方服务的使用规则。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业务需求及市场行情,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订,为保障甲方权益,乙方需就修订后的内容对甲方进行充分提示。若甲方在本协议内容发生修订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则视为甲方同意最新修订的协议内容并愿意承担相应后果;否则甲方须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3 .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1)甲方主动解约或双方协商同意终止。2)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甲方撤销本协议项下设立的交易账户。4)乙方不作为甲方认购、申购基金或甲方所持有基
12、金的管理人。5)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6)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本协议。7)乙方与发卡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快捷支付业务协议中止/终止。8)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五、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 .本协议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网上交易协议(以下简称网上交易协议)之补充并与网上交易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与网上交易协议存在冲突的,应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网上交易协议相关条款执行。2 .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 .本协议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