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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盖章)年一月日使用说明1.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文本为示范文本,仅供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拟定本物业服务区域规则(草案)时使用。2 .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可根据物业服务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规则(草案)内容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在提请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前以醒目方式将不一致的内容进行公示和说明。3 .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业主大会通过的规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的规则
2、内容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备案时作出书面说明。4 .本规则由业主委员会监督实施,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公示并存档。5 .业主发现在业主议事活动中有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处理。7 .本规则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8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业主对本规则效力给予新的物业继受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名称与管理规约中物业名称一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业主
3、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用房)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用房座落: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依本物业服务区域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第四条(与相关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等的关系)本物业服务区域业主议事活动服从相关基层党组织领导,配合党组织活动,接受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和协助,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居(村)
4、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时,应在会议召开前15天主动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党组织报告会议事项,认真听取意见并接受指导、监督,会议召开时应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人参与指导、监督,并及时将会议决定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党组织。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前1天,应该主动向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报告会议事项,认真听取意见并接受指导和监督,会议召开时应邀请居(村)民委员会派人参与指导、监督,并及时将会议决定书面报告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由物业所在地街
5、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协调解决。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设立)本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第六条(业主大会设立备案)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设立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资料应包含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的姓
6、名、联系电话和成员分工情况等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第七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包括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三)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四)决定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五)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筹集、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六)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七)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工作经费;(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工作报告;(九)决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等方案:(十)决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
7、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十一)决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十二)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十三)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十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小组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决定;(十五)决定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调整;(十六)在物业服务区域公共空间安装个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识别设备:(十七)决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实施自行管理;(十八)设立业主代表大会以及确定其职责;(十九)决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涉及全体业主的诉讼或仲裁事宜:(二十)决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业主大
8、会决定)业主大会决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事项具体业主人数和面积、表决程序等要求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有异议的,不影响效力及执行。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业主大会应尊重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服务人的决定,应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业主大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并不得从事与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
9、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及表决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表决可以采用纸质书面投票表决,也可以采用业主电子投票表决系统,具体会议召开和表决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条(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种方式:(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
10、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由该幢、单元、楼层业主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一名业主,作为业主代表;推选业主代表以第种方式产生:1.以每幢楼为单位,推选产生一名代表;2以每单元为单位,推选产生一名代表;3以每楼层为单位,推选产生一名代表;第十一条(业主小组的职责及议事程序)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以幢、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二)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三)讨论、决定本幢、本单元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及维修等事项。业主小组通过召开业主小组会议履行
11、上述职责。业主小组会议的召集人由该小组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担任,会议议事程序参照本规则中业主大会会议程序执行。业主小组依法履行上述职责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认为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应当就此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予以讨论,并作出决定。第十二条(业主代表的职责)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并将业主大会会议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表决票经本人签字后,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应当与所代表业主保持定期主动向业主通报相关事项,听取并向业主大会反映所代表业
12、主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表决票的送达并被接收)鉴于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并被接收:(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居住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专有部分使用人签收视为业主签收;(二)按照物业服务人或业主本人提供的业主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邮寄送达;(三)以电话、短信、QQ、邮件、微信等方式进行告知,业主接收并确认;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证明,并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已送达情况。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
13、第一、二、四、五种形式单独或者合并进行表决:(一)设投票箱: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设投票箱,投票箱设置应符合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投票期间,由业主或业主代表自行将业主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三)业主通过提供给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人、
14、业主委员会的电子邮箱地址向表决专用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表达意愿;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四)业主通过电子投票表决系统投票表决。(五)业主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表达意见。已送达的表决票并被接收的以及投票期间已经登陆电子投票表决系统的,业主在规定的投票表决时限届满后(未延期或者延期表决时限届满)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参与,计入多数意见(不适用于第一次业主大会和业委会选举)。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的计算)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实到业主以及业主采取委托代
15、理方式的代理人实到计算。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和电子投票表决的,与会参与的业主数以表决票送达签收和投票期间已经登陆电子投票表决系统的业主计算。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每年12月,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3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议题应与业主委员会提交议案相一致。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成员总数5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四)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属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发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