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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解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v1.1.学生伤害状况究竟如何学生伤害状况究竟如何v2.2.解决纠纷要有法可依解决纠纷要有法可依v3.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有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有了办法v4.4.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与认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与认定 v5.5.学校如何避免过错学校如何避免过错v6.6.不能忽视学生的权利不能忽视学生的权利v7.7.相似的伤害事故,不同的处理结果相似的伤害事故,不同的处理结果v8.8.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1.1.学生伤害状况究竟如何学生伤害状况究竟如何(1)显性伤害(2)隐性伤害 (1)显性伤害 显性伤害包括各种安
2、全事故、暴力伤害、儿童食品和用品造成的伤害、性侵犯、自残自杀、受不良影响而造成的儿童人格伤害等。在学校、家庭及社会环境中的儿童安全事故发生率相当高,事故隐患令人担忧;家庭暴力是少年儿童遇到最多的暴力伤害,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也比较普遍。(2)隐性伤害 隐性伤害包括隐性身体病症、精神污染及长期心理压抑造成的渐进性伤害等。隐性身体伤害和隐性精神伤害构成一种对少儿更具威胁性的人身伤害,而新的伤害源,如网络伤害等未能引起社会和家庭的足够重视。2.2.解决纠纷要有法可依解决纠纷要有法可依 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
3、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2.2.解决纠纷要有法可依解决纠纷要有法可依 由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造成人们认识的模糊,普遍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就是学生的监护人,对学生负有完全的责任。因此,事故一旦发生,家长和社会的舆论多数不利于学校,至少会戴上管理不善的帽子,给学校管理者和老师造成很大的压力。有关部门的仲裁和法院的审理很难说不受这种舆论的影响。2.2.解决纠纷要有法可依解决纠纷要有法可依 2001年7月13日,上海市人大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中小学校
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并于同年9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地方性专项法规。3.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有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有了办法 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通过并颁发了教育部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发布的意义:发布的意义:首先,是为了提高学校的责任观念和预防意识,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其次,是为了妥善、正确地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第三,有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办法办法依据依据教育法教育法和和民法民法等法律法规主要等法律法规主要规范了以下几个问题:规范了以下几个
5、问题:第一、依法重申学校与学生的相互关系以及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维护学校的教育秩序。第二、依法明确事故责任,增强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家长和学生预防事故的责任观念,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第三、依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办法办法的内容比较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比较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原来对中小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缺乏研究和具体的规定。二、学校的保护职责与监护人的部分监护职责在内容和形态上都是相似的。三、原来发生了纠纷,起诉学校是没有依据的,而办法对学校出现了责任情形就要承担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这对推动学校规范管理有很大的作用。四、办法在制
6、定过程中对多种学生伤害事故的许多情形都给予了考虑,同时,办法提出的包括个人保险和学校保险在内的解决思路,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长远发展的要求。办法办法存在需要进一步关注和探讨的问题:存在需要进一步关注和探讨的问题:一是效力的问题。二是要准确处理不同的法律关系。三是办法也要考虑如何适应我国不同地域特点的问题。四是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对学校所负责任的不同要求,要在办法现有原则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化。4.4.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与认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与认定社会的责任 学校与教育机构的责任 第三人责任 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 社会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
7、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学校与教育机构的责任学校与教育机构的责任 学校责任是指由于学校或者从事职务行为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后,对学生出台后,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基本上明确伤害事故的学校责
8、任作了明确规定,基本上明确了学校的责任范围。依据规定,下列行为学校必了学校的责任范围。依据规定,下列行为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或者学校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各种必备的生活设施、设备,如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
9、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而未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教职员擅离
10、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组织体检获取学生身心异常或其他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有关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不具备法定设立条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而非法设立教育机构,因欠缺相应条件而未能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
11、务致使未成年人发生人身损害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法规确定的教育机构的其他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第三人责任第三人责任 第三人责任是指学校及受害方之外的主体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第三人责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学校安排学生参加的活动中,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在校学生由于过错给其他学生造成伤害事故而应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承担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支配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学生及未成年学生
12、监护人的责任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 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是指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学生或者
13、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学生自杀、自伤的。5.5.学校如何避免过错学校如何避免过错学校最容易出现过错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老师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老师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近年来,教师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时有发生。2 2、体育课、化学课、物理课等课堂上老师指导错误、体育课、化学课、物理课等课堂上老师指导错误、疏于指导或疏于监督。疏于指导或疏于监督。3、在课间休息时间、合理到达学校时间与上课时间、在课间休息时间、合理到达学校时间与上课时间之间的时间、合理离开学校时间与放学时间之间的时间,之间的时间、合理离开学校时间与放学时间之间的时间,学校缺乏对学
14、生的有效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缺乏对学生的有效监督、管理和保护。4、学校组织的集会、旅游、参观等校外活动期间,学、学校组织的集会、旅游、参观等校外活动期间,学校缺乏对于学生的指导、监督、管理和保护。校缺乏对于学生的指导、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最容易出现过错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5 5、由于学校体育设施、教育教学设施质量等问题导、由于学校体育设施、教育教学设施质量等问题导致学生受到伤害。致学生受到伤害。6 6、校门管理不严导致校外人员进入,对在校学生造成、校门管理不严导致校外人员进入,对在校学生造成伤害。伤害。7 7、学校对于学生生病疏于救治导致严重后果。、学校对于学生生病疏于救治导致
15、严重后果。8 8、学生因各种原因离校但学校没有尽到通知监护人的、学生因各种原因离校但学校没有尽到通知监护人的义务。义务。9 9、未成年人财产被老师没收或者受到学校不当处置。、未成年人财产被老师没收或者受到学校不当处置。1010、其它方面。、其它方面。6.6.不能忽视学生的权利不能忽视学生的权利1)1)受教育权受教育权2)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3)3)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4)4)肖像权肖像权5)5)名誉权名誉权 6)6)隐私权隐私权 7)7)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 8)8)独立财产权独立财产权 9)9)生活获得照顾权生活获得照
16、顾权 未成年人在学校里应该享有的权利:10)10)民事活动代理权民事活动代理权 11)11)休息娱乐权休息娱乐权 12)12)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 13)13)拒绝乱收费的权利拒绝乱收费的权利 14)14)拒绝不合理劳动权拒绝不合理劳动权 15)15)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 16)16)荣誉权荣誉权 17)17)著作权著作权 18)18)平等对待权平等对待权未成年人在学校里应该享有的权利:7.7.相似的伤害事故,不同的处理结果相似的伤害事故,不同的处理结果案例:案例:李佳是某小学学生。一天课间,李佳向同学王朋借铅笔刀用。王朋将铅笔刀扔给李佳,铅笔刀撞在墙壁上后反弹到李佳的左眼上,李佳揉了揉眼睛,没当回事。两天后,李佳感到眼睛疼得厉害,同伴把这一情况告诉了教师,教师看了一下李佳的眼睛,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直到两周后,李佳的父亲从外地出差回来才将他送往医院治疗,但由于受伤时间长,李佳左眼的视力只恢复到0.6。为此,李佳的家长找到王朋的家长,王朋的家长以时间长为借口不予承认。李佳的家长又找到学校,校长、教师认为此事发生在课间,学校无任何过错。无奈,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