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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韶关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原韶关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韶府规(2018)11号)经2018年11月2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有效期为5年,将于2024年1月31日期满。根据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20年修正),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办法由韶关市公安局局按照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韶府令第139号)的有关要求牵头起草、修订,现就起草、修订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背景和依据韶关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韶府规(2018)11号)的印发施行,建立
2、完善了科学规范的评定标准,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奖励、救助、保护等工作程序,使见义勇为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正规化、制度化,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保障体系。自印发实施以来,全市共评定见义勇为人员71人,发放奖励金72.5万元,各级媒体累计报道95次。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二)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三、主要内容说明办法全文共计二十九条,其中第一至四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范围以及工作机制;第五至十一条规范了见义勇为的认定程序;第十二至二十六条规范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范围及具体内容;第二十七至二十八条明确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第
3、二十九条是附则。(一)明确了见义勇为的界定范围(第二条)。办法在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规定了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二)明确了见义勇为工作管理体制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第四条)。为了加强见义勇为工作,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办法根据我市实际,确立了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同时规定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三)明确了见义勇为认定程序(第五至十
4、一条)。办法对见义勇为的认定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授权市县两级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评审认定工作,并明确了委员会及其下设机构的日常工作模式;二是明确了申请或举荐见义勇为的方式,可以由个人或单位提出申请或举荐;三是明确了见义勇为的认定范围,对制止违法犯罪,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四类行为,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四是明确了认定见义勇为的办理时限、重大问题决策机制、公示制度。(四)明确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内容(第十二至二十六条)。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是办法的重要内容。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医疗救治、工伤待遇、抚恤补助、住房就业、社会救济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保障和优抚的具体措施。特别是对因见义勇为伤残、牺牲的,在参考省内其他地市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了我市抚恤奖励标准。另外,对因实施见义勇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明确了政府应当予以适当经济补助,并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