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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推进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勘察、设计定义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要求,对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
2、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工程设计文件以及现场配合的活动。第四条遵循原则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铁路高质量发展要求,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相统一。第五条从业要求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开展勘察、设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铁路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相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负责。第六条五新推广国家鼓励在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第七条环水保、职业健康与文物保护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
3、计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落实职业安全、工程风险防范、节约能源和土地、防灾减灾、社会稳定、文物保护和铁路安全运输等有关要求。第二章勘察设计程序第八条基本建设程序要求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勘察、设计各阶段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深度,不得将本阶段应做的工作推到下一阶段或施工阶段完成。第九条勘察阶段工程勘察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开展,主要包括初测、定测和补充定测。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和工点,应在相应阶段加深地质勘察工作。初测主要是初步查明线路可能通过地区的地形、地貌、地物、区域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对推荐建设方案及
4、比较方案做出评价,为各类工程设计提供地质资料。定测主要是核实采用建设方案通过地区的地形、地貌、地物,详细查明线路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为各类建筑物和材料场地提供地质资料。定测成果是初步设计的依据。补充定测主要是在定测基础上,根据施工图设计的需要,对部分重要工点或地质复杂工点进行补充勘察,详细查明有关地质资料。第十条设计阶段工程设计在勘察成果验收后开展,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工程简易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验收后的工程勘察成果,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第十一条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文件是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的主要依据,初步设计应在定
5、测成果基础上,对局部方案进行比选和比较详细的设计,提出工程数量、主要设备和材料数量、拆迁数量、用地总量与分类及补偿费用、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总投资,并确定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节约能源以及施工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主要设备采购、征地拆迁和施工图设计的需要。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可研批准部门报告。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阶段要求施工图设计应根据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编制,为施工提供需要的图、表和必要的设计说明,并依据施工图工程数量编制施工图预算。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不得大于批准初步设计概算,因特殊情况而超出的,须报初步设计批准单
6、位批准。第三章资质资格与承发包管理第十三条从业资质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单位不得将铁路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或违法分包。第十四条从业资格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规定实行
7、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未经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十五条发包要求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发包,符合依法必须招标规模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开展招标活动应满足规定的招标前置条件。进行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投标人资质、业绩、信用、人员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等条件要求,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范围,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
8、。第十六条一体化发包发包人可以依据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按勘察、设计程序分阶段发包或勘察设计一体化发包;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分段或分项招标。第十七条标准文本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发包,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以及铁路行业补充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第十八条工程总承包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工程简易的
9、也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施工或者材料设备采购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合同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承发包双方应依法订立书面承包合同。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约定合理的勘察、设计费及支付方式,确定的工期应能够保证勘察、设计单位按标准规范要求完成相应的勘察、设计工作;确需调整合同工期的,应保证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安全前提下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有关具体事宜。第四章工程勘察第二十条勘察基本要求勘察工作是设计工作的依据,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基础,铁路建设必须
10、重视勘察工作。铁路工程地质勘察实行综合勘探。勘察单位应通过加强地质测绘工作,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多种地质勘探方法,相互验证和综合分析,提高和保证工程勘察质量。第二十一条勘察大纲制度勘察单位在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开始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规程规范以及委托单位的要求等编制勘察大纲,确定工作方案、工作量和重占八、O铁路建设工程勘察实行勘察大纲审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对勘察大纲组织审查,审查后的勘察大纲为工程勘察合同的组成部分。勘察大纲在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地质条件、技术要求变化等进行调整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批后实施。第二十二条加强勘察重大不良地质和特殊岩土地段,勘察单位必须加强地质勘察
11、和施工地质核实工作,编制地质风险因素控制方案,并按规定进行论证审查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地质勘察监理制度高速铁路和地质条件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其他新建(改建)铁路、铁路枢纽、大型站房等铁路建设工程可根据需要开展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承担地质勘察监理的单位应具备工程勘察资质,不得与勘察单位存在隶属及其他利害关系。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应与工程勘察工作同步进行,并执行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规程。第二十四条勘察各环节要求勘察单位应依据审查后的勘察大纲,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勘测细则作业,加强勘察过程管理,及时整理、核对原始记录,接受地质勘察监理的检查,保证勘察工作达到规定的深度;编
12、制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勘察阶段义务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勘察合同约定解决勘察工作的外部环境问题,协调解决勘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勘察工作提供条件,同时对勘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勘察工作成果验收工程勘察各阶段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勘察单位的勘察工作成果进行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不得交付使用;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第五章工程设计第二十七条设计基本要求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必须依据铁路路网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严格按照验收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开
13、展,运用系统工程理论,优化点与点、线与线、点与线、固定设备与移动设备以及装备能力的匹配关系,正确处理建设与运输、建设与维修、新建工程与既有设备的关系,通过经济技术比较,选择技术适用、经济合理的建设方案。第二十八条设计的经济性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应加强工程技术经济工作,按照保护环境、节约土地、抗震设防等要求,进行合理充分的方案比选,完善优化设计方案;采用科学先进的施工工艺和安全可靠的工程措施,提出实用经济的施工组织设计;准确计算工程、材料、设备和征地拆迁数量,采用合理的定额和单价,按照建设、运营费用最合理的原则确定工程建设投资。第二十九条材料设备选用铁路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
14、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三十条新技术装备安全性要求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且不得指定符合有关企业标准、技术专利相关指标的产品、材料。第三十一
15、条降低安全风险的要求设计单位应针对勘察单位重大不良地质和特殊岩土地段风险因素控制方案,采取合理措施降低隧道等重点工程安全风险,在施工图中提出应对措施和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第三十二条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由项目审批部门或监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概算、设计文件深度等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是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前提。设计单位在开展施工图设计时,对初步设计批准的设计内容需要作较大修改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修改。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施工前,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及本办法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章勘察、设计管理第三十四条对建设单位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设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勘察、设计费用,强化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履约管理的检查0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地勘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擅自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利用市场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