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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高空作业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特制定本制度。二、范围本制度规定了高空作业安全管理流程、作业级别辨识管理、安全技术要求管理、作业监护管理、作业过程管理和其他管理的基本要求。三、管理职责1.企业生产(安全)科室负责高空作业安全的审批和监督检查管理。2各部门负责按照标准制定特级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并实施,监督检查一、二、三级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3.各车间(班组)分别负责一、二、三级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管理。四、工作程序1.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
2、业分为四级:(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2)高处作业高度在5T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2.作业部门根据GB3608-33高处作业分级辨识作业级别,并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经确认后实施作业。3.安全技术要求管理(1)系好安全带,高挂低用,不准栓挂在带有锐角的物体及不牢靠的地方。上方无固定栓挂点要采取措施设置栓挂点。(2)在坡度大于25的屋顶作业或在石棉瓦等轻型屋面作业时要使用垫板,并挂牢、放置平稳;必要时,在屋架下设置安全网。严禁在没有预防设施的石棉瓦
3、或其他物件上行走作业(3)在降雨、降雪等天气下的露天高处作业,必须采取相应的防雨、防滑措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雷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时,禁止作业。(4)在接近或接触带点体环境下高处作业,经确认停电后,方可进行作业。(5)夜间高处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光线不足时,不准作业。(6)高处作业要采取防坠物的措施,必要时设置隔离区。(7)随带的工具、材料等物,应放在不易坠落的稳妥之处。较大的工具、工件应栓在牢固的物体上,零星工具、材料应放在工具袋中,不得上下抛掷。(8)使用的工具、设备等器物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禁止使用。(9)使用的梯子要牢固,底脚要有防滑措施,与地面夹
4、角60-70为宜,踏板间距30CnI-40CnI为宜,不得有断档开裂现象,顶端捆扎牢固或设专人扶梯。木梯要符合GB7059.1-86移动式木直梯安全标准和GB7059.2-86移动式木折梯安全标准,钢梯要符合GB7059.2-86移动式轻金属折梯安全标准。(Io)患有精神病、高血压、严重贫血、癫痫、心脏病,以及睡眠不足、身体疲劳、情绪不稳定等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4.作业监护管理(1)经现场确认,安全技术措施和交底落实后,方可实施作业。(2)作业过程中要指定专人现场监护,遇紧急危险情况时,执行应急措施。(3)危险性较大建设项目施工时,要制定单项安全施工方案。(4)因作业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要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可靠措施;作业完毕后,立即恢复。5.作业过程管理(1)作业过程中发现措施存在缺陷或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重新制定安全措施;待措施落实后,再进行作业。(2)作业完毕后,要及时清理现场,交付生产,经确认无误后,方可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