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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公务接待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公务活动取得实效,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公务接待原则本着勤俭节约、有利公务、热情实在、统一安排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公务接待工作,自觉维护本单位的声誉和利益。二、公务接待范围1、上级部门到本单位检查指导工作的人员;2、外省市县对口部门来学习考察、交流工作的人员;3、各县、市来本单位办事的人员;4、其他公务活动确需安排接待的。三、公务接待程序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统筹协调安排,分管办公室领导负责审批。公务接待要严格履行事前审批手续,由有关科室向分管领导汇报后,填写公务接
2、待审批单,经办公室初审后报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事前审批手续的,须于事后两天内补办相关手续。四、公务接待标准1、住宿接待对象需要本单位安排住宿的,住宿用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2、用餐接待对象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本单位食堂,工作餐费标准按照财政部门文件规定执行。陪餐人员标准比照接待对象标准执行。五、公务接待管理1、实行对口接待,控制陪餐人数。来客人数5人以下的,陪餐人数一般不超过1人;来客人数510人的,陪餐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来客人数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一般不超过4人。2、在市外原则上不得安
3、排接待,确因工作需要的,经院长批准后,方可接待。3、同城不得相互吃请。不得用公款接待私人亲属朋友。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滚动欢迎标语。5、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6、所有公务接待费用的报销,必须有接待公函、有效通知文件或电话通知记录。接待清单、菜单、正式发票。严禁先斩后奏,对事先未履行审批手续,或事前未报告、事后也未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或票据不全的,不予核批。7、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安排接待的,应向接待单位发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