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业行业专家库工作规则(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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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苏州市物业行业专家库工作规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物业管理行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专家对行业发展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规范物业管理评标评审等活动,保证专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物业行业管理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统筹指导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制定专家资格认定标准,指导监督专家的聘用、解聘、抽取、评标评审以及专家培训、考评等工作。苏州市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管中心)负责专家及专家库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落实专家库的建设和运维,组织专家培训与考评,建立入库

2、专家电子档案,做好专家信息的日常维护,协助市住建局处理相关异议及投诉。第四条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服从物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无违法犯罪或不良行为记录;(二)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对于行业管理专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长期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行业或相关行业享有较高声誉;2.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学术理论研究或教学10年以上,同时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参与过我市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编制或者创新任务研究工作。对于招投标评审专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从事物业行业

3、工作满10年,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资格或具备同等专业水平;在所在企业内担任中层以上职务;在其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其所在企业没有发生重大有效投诉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且上年度根据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获得的物业服务信用评价等级在B级及以上;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资格或具备同等专业水平;3.对于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15年以上,且在物业管理领域享有较高声誉、做出过突出贡献的以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征得其本人同意后,可以特邀入库。第五条专家库成员按照以下程序产生。行业管理专家以特邀入库的方式,具体程序如下:(一)发出邀请:市

4、物管中心受市住建局委托向意向人员发出邀请函;(二)接受邀请与资料提交:收到邀请函的人员如接受邀请,提交同意入库声明、所在单位同意书(离退休人员除外);(三)核查、审定与聘用入库:市物管中心核查通过后报市住建局综合审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对拟任名单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住建局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核实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拟任资格。通过后予以聘用并纳入专家库。招投标评审专家以个人申请的方式入库,具体程序如下:(一)发布征集信息:市住建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专家征集信息;(二)申报与资料提交:有意向申报招投标评审专家的人员,可通过征集信息上载明的方式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5、;如同一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人数过多的,届时由该企业择优推荐申报人,1家物业服务企业入选专家总数不超过2名;(三)核查与考试:市物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资格核查并组织考核评价,初步拟定入库人员名单,报市住建局审定;(四)审定与聘用入库:市住建局对拟入库人员资格进行综合审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对拟任名单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住建局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核实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拟任资格。通过后予以聘用并纳入专家库。第六条专家库成员接受委托履行下列职责:(一)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调研、立法;(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标准的编制、推广和实践指导;(三)物业管理技

6、术成果与优秀经验的推广和咨询;(四)物业管理项目检查、考评、纠纷调处,协助物业行业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五)物业项目评标;(六)物业项目服务标准评估;(七)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组织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七条入库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将终止其专家库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相关工作的;(三)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分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四)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推卸、放弃所安排工作,且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的;(六)不执行主动回避制度且造成恶劣后果的;(七)工作单位、职称资格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备的;(八)以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形象或者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九)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不适宜担任物业行业专家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专家库成员每届任期2年,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续任。市住建局按照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的原则对专家库实施管理。第九条对物业行业专家实行档案管理,如实记录专家的基本信息、网上投诉信息、违规行为等,作为日常管理以及期限届满后重新审核的依据。第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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