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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鉴定销毁制度为准确判断档案价值,及时处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特制定本制度:一、加强档案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单位分管档案工作领导的主持下,由鉴定小组负责鉴定。二、按照档案行政部门的规定,依照本单位档案保管期限表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凡对本单位有长远利用价值并能反映本单位职能活动和历史面貌的档案列为永久保存;凡是在一定时期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以定期保存(30年、10年);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三、鉴定工作要坚持全面、历史、发展的观点,全面考究档案的价值,谨慎地剔除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四、采取直接鉴定法,即由鉴定人员逐卷逐件审阅档案文件的内容,提出存毁意见。可留可不留的原则上留存,保管期限可长可短的宜从长处理。五、经过鉴定,不需要继续保存的档案,必须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和写出档案销毁报告。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能销毁。六、销毁档案时,应指定2人以上专人监销。销毁后销毁人和监销人必须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写上具体日期,注明销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