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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1、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报表是项目的一项重要制度,项目要每月二十五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准确及时上报;2、项目严格执行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3、项目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项目上级主管部门;4、项目经理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同时,必须在发生事故后12小时内用最快捷的方式,向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基本情况。上报内容按照附录一要求上报;5、项目部要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
2、止事故扩大。因抢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对象时,应进行拍照,做出标志和详细记录,绘制事故现场图;6、事故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因伤死亡的,应按第十九条(四)的规定及时补报;7、事故抢救与事故调查应分别同时进行。因组织抢救不能同时进行调查的,可以先抢救后调查。事故现场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不能自行清理;8、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和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9、重伤事故由项目上级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要邀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参加调查;10、发生死亡事故,项目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保护好现场,等待上级调查组的调查;11、事故调查组向发生事故的项目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主动如实反映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阻碍调查和取证,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或出具伪证;12、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项目上级单位按权限执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项目要组织防范措施的实施,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13、凡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一经发现要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