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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的保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第六十八条及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的第三十三条和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管职责时,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漏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对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生及公共卫生督导管理医生,一定要本着对患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结核病患者的患病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不能泄露。*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O*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