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电动自行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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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电动自行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电动自行车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系指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昆明市范围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商口口口O第四条电动自行车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

2、间订立的合同协议不得免除本办法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第五条本办法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鼓励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向消费者制定高于本办法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证进货渠道合法、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的产品质量和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安全要求;(二)不得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三)产品出售时,应为消费者正确调试,并主动向消费者介绍正确的使用、操作和维护方法及注意事项,提供有效购货发票、三包凭证、说明书和合格证,并应会同消费者当场查验产品外观及编号。(四)提供售后服务,承担“三包责任;(五)

3、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和投诉。第七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二)如实认定、记录送修车辆或零部件故障(损坏)情况并实施相应修理,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相符合的元器件和零配件,不得更换无需更换的元器件和零配件;(三)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故障(损坏)及修理后质量状况记录;(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情况的查询,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修理质量状况的真实信息;(六)对送修车辆,修理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并保证修理后的产品正常使用60日内不出现相同故障。第八条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合格产品;(二)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

4、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三)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3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四)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投诉,并提供相关的服务。第九条电动自行车产品三包期限,视整车和各主要部件而不同,具体规定见电动自行车主要部件及性能故障表。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车辆出现电动自行车主要部件及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退货时,销售者应按购车发票金额一次性退清货款

5、。第十一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车辆出现电动自行车主要部件及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口口口O第十二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超过15日但仍在三包有效期内,车辆出现电动自行车主要部件及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能与整车自然分离的零部件故障除外),且相同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产品自售出之日起超过15日但仍在三包有效期内,车辆出现电动自行车主要部件及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该故障为能够与整车自然分离的零部件故障),并符合换货条件时,如果可以

6、通过更换相应零部件即可解决时,可不更换整车。更换的零部件重新计算“三包期限。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售出1年内,电池如出现以下情况,由销售者免费更换电池或对电池重新配组,电池更换或重新配组后,三包有效期不再重新计算。(一)电动自行车售出15日内,电池容量经检测不足额定容量的90%的,免费更换新电池;(二)电动自行车售出15日后至6个月内,电池容量经检测不足额定容量的60%的,免费更换电池,更换后的电池应达到额定容量的80%以上;(三)电动自行车售出6个月至1年内,电池容量经检测不足额定容量的50%的,免费重新配组,配组后的电池容量应达到额定容量的60%以上。第十四条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

7、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第十五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按照购车发票金额予以退货;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已使用过的电动自行车每日按货款0.1%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日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理的时间。第十六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因发生性能故障而退货的,销售者除退还购车款外,还应承担消费者因办理落户和相关手续所发

8、生的合理费用;自售出之日起超过7日至15日内因发生性能故障而退货的,销售者只退还购车款,其它费用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者自购买产品之日起30日内,因销售者的原因不能正常办理落户和相关手续的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无条件退货。第十七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性能或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修理费用(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由销售者承担;对使用中造成的非正常损坏,消费者应承担相应的合理维修费用。第十八条销售者故意拖延履行三包责任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正当的三包要求,造成消费者损失扩大的,销售者除应履行三包责任外,还应承担消费者扩大部分的损失。第十九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三包责任方自身原因,致使送修车辆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

9、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新产品,但可收取消费者使用车辆时间每天0.1%的折旧费,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导致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第二十条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收费修理的范围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如遇法定假日的,三包”有效期顺延0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依照本办法履行“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由销售者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二十三条鼓励销售者积极参与市消费者协会组

10、织的“三包承诺活动。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涉及的与三包责任有关的问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五条消费者与销售者、修理者因电动自行车质量和售后服务发生争议,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赛者协会或有关行业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电动自行车主要部件及性能故障表序号零部件名称故障及情况保修期限1整车1,跑偏,手握方向把在直线行驶时感到电动车规律性偏向一方。2.整车明显抖动。1年2电机齿轮断裂、轴承破碎,轮毂外壳开裂,线圈烧毁,磁钢脱落。2年3电池漏液,外壳龟裂破损,开路,续驶里程不足25公里。1年4充电器失灵,无法工作,充电一次行程不足25公里。1年5控制器仪表盘失灵、烧坏、电量不显示。1年6前叉车架车把开焊、脱焊、裂纹、断裂。2年7前后闸失灵,刹车时车轮继续转动,松闸后出现卡滞现象。半年8车座座基松动、断裂、无法固定。1年9曲柄飞轮链条停车支架变形、脱焊、断裂。1年10轮耦扭曲、变形、开裂。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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