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既有建筑改造和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及审图指引(2023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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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既有建筑改造和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及审图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O二三年十二月目录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34既有建筑改造工程54.1一般规定54.2建筑勘查64.3结构勘查64.4设备及系统勘查74.5建筑功能改造设计84.6结构改造设计94.7设备及系统改造114.8改造建设工程审图125装饰装修工程145.1装饰装修工程设计145.2装饰装修工程审图166常用的技术标准、规范18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重要管理参考文件201总则1.0.1为规范和有效指引清远市既有建筑改造及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定本指引。1.0.2本指引适用于清远市辖区内按规定需办理施工

2、许可证的既有建筑改造及装饰装修工程。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改造及装饰装修工程参照执行。1.0.3既有建筑的改造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不得降低改造、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及周边建筑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筑使用性能水平,不得侵害他人权利。1.0.4涉及建筑改造及装饰装修工程的业主或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审图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应遵照执行。各方责任主体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建筑改造和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1.0.5既有建筑的改造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设计,除应符合本指引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6既有建筑涉及外立面改造及装修、改变建筑性质、使用功能的建筑

3、整体改造、面积改变的,应征询所管辖项目的规划部门意见。2术语2.0.1既有建筑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已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建筑。2.0.2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在既有建筑的轮廓及空间范围内,改变了拟装饰装修房间或空间的建筑使用功能或使用环境、或改变了原有建筑防火分区、改变了原有建筑安全疏散系统和消防设施、或涉及到影响建筑主体或承重构件安全的对建筑内部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工程。2.0.3装饰装修工程在既有建筑的轮廓及空间范围内,不改变拟装饰装修房间或空间的原有建筑使用功能和使用环境、不改变原有建筑防火分区、不改变原有安全疏散系统和消防设施、不涉及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构件安全的对建筑内部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工程。2.

4、0.4建筑整体改造整幢建筑地上、地上与地下局部或地上与地下全部进行的改造。2.0.5建筑局部改造部分楼层改造或部分楼层局部的改造。2.0.6结构整体改造结构布置明显改变、荷载显著增加、抗震设防烈度或抗震设防类别提高、主体结构体系改变的改造。2.0.7结构局部改造改造后抗震设防烈度及抗震设防类别未提高、主体结构体系未改变、主体结构布置未明显改变、荷载未显著增加、结构未产生新薄弱层及软弱层的改造。3基本规定3.1.1既有建筑改造,应遵循安全、适用、绿色、经济、美观的原则,使城市有机更新,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避免大拆大建,并力求改善、提升原建筑使用功能、安全和环境水平。3.1.2既有建筑改造应执行既有

5、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及广东省既有建筑改造技术管理规范DBJ/T15等规定。3.1.3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提供详细的设计情况说明,满足建办科202131号文件第二项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设计时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改变使用功能的整体改造及局部改造项目,改造范围应执行现行国家及地方颁布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非改造的相关范围,鼓励执行现行国家及地方颁布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3.1.4既有建筑改造设计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改造后整栋建筑规模相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承接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

6、和安全负责。3.1.5既有建筑的改造,应根据查勘或鉴定结果进行设计。涉及重大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既有建筑改造,应进行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评估。经评估不具备改造技术条件时,不应进行改造。3.1.6既有建筑改造应遵循安全适用、绿色环保、经济合理及施工方便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升绿色技术性能。3.1.7当涉及传统工法或传统工艺的建筑改造时,应尊重地方特色和文化。3.1.8既有建筑结构改造应明确改造后的使用功能和后续设计工作年限。在后续设计工作年限内,未经检测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改造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3.1.9改造过程中应避免破

7、坏原结构承重构件,如确需改动的,应对其进行有效加固和处理。3.1.10当既有建筑改造涉及节能要求时,应按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相关要求,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建筑节能措施。3.1.11既有建筑屋顶绿化改造,及增设太阳能、照明、通风等屋面设施时,不应降低屋顶承重安全和防护安全,不应破坏防雷设施。3.1.12既有建筑改造所选用的内部装修材料及装饰装修工程采用的装修材料应满足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的相关要求。3.1.13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既有建筑改造项

8、目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3.1.14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对既有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和审查。3.1.15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为消防性能化论证通过的项目,改造涉及到与原论证内容相关时应补充消防性能化分析报告,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的要求,由所管辖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相应机构)组织专家论证,经专家论证通过的结论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3.1.16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

9、围内的建设工程,应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3.1.17既有建筑改造对建筑外部设备、管网、井道、通信网络、构筑物等造成影响时,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4既有建筑改造工程4.1-般规定4.1.1既有建筑改造前应进行改造勘查,勘查内容包括建筑勘查、结构勘查、和设备勘查。4.1.2改造勘查前应获取以下资料:1工程竣工资料;2建筑历次改造修缮及设备改造记录。4.1.3改造设计单位应提出改造勘查要求,包括:目的、范围、项目和内容等。4.1.4改造勘查方法包括对既有建筑的检查、检验、测试、监测、模拟试验及计算分析等。4.1.5勘查单位应根据勘查要求制定改造勘查方案。4.1.6勘查方案宜包括:目的、

10、范围、依据、项目和内容、主要勘查人员、计划工期及需委托方配合的事项等。4.1.7建筑节能改造前应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通风空调系统、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进行节能诊断及建筑查勘。4.1.8下列情况之一勘查内容应包含结构检测鉴定:1既有建筑改造涉及荷载增加;2既有建筑改造涉及改变结构布置;3委托方未能提供原设计图纸或竣工资料;4使用情况或运营维护与原设计图纸要求不同;5主体结构出现损伤、裂缝、倾斜等病害;6既有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7既有建筑改造后需延长使用年限;8不能确定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4.1.9改造设计单位应在现场勘查后,描绘并盖章确认的建筑物相关部位现状图、现场勘

11、查记录等,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能证明并载明了使用功能的有关资料。4.1.10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设计文件,无完整竣工验收设计文件的应提供鉴定报告。卷定报告只作为既有建筑结构复核的依据,必须符合GB55021-2021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的等相关规范的规定。基础部分的鉴定应符合55021-2021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第4.3.2条第4.3.7条的规定。4.1.11既有建筑的检测鉴定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广东省标准的相关规定。4.2建筑勘查4.2.1建筑勘查,应主要对围护结构及建筑消防安全等进行勘查。4.2.2围护结构勘查,应检查下列内容:1屋面防水隔热措施和损坏程度;2外墙的

12、开裂、渗漏、空鼓和脱落及隔热保温等损伤状况;3外墙门窗、幕墙的密封性、破损状况以及与主体结构连接的损坏情况;4外遮阳及装饰等构件的损坏以及与主体结构连接的损坏情况。4.2.3建筑消防安全勘查,应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等重要消防要求。4.3结构勘查4.3.1结构查勘,应主要对建筑所在的场地、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进行查勘,查勘的内容及数量除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广东省标准的相关规定外,并应满足改造设计要求。4.3.2除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广东省标准的相关规定外,尚应评定改造后对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及后续使用安全性影响。4.3.3结构检测的内容、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广东省标准的相

13、关规定要求。4.3.4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改造前应对现状结构安全性进行评定。根据既有建筑结构的鉴定报告或竣工图、改造后建筑功能布局对结构进行复核,提供改造后结构复核结果,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采取结构加固措施。4.3.5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涉及结构抗震设计应进行结构抗震鉴定。4.3.6古建筑及行业有特殊要求的既有建筑,可靠性婆定或抗震鉴定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4.3.7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涉及地基基础设计且未能提供该建筑地质勘察报告时,应对既有建筑场地进行地质勘察。4.3.8现场应核实改造建筑方案是否存在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其

14、他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行为e4.4设备及系统勘查4.4.1设备及系统勘查,应主要对给水排水系统、通风空调系统、电气系统、建筑智能化系统、消防系统等进行勘查。4.4.2设备系统勘查,应检查下列内容:1设备所处的工作环境;2设备是否能满足使用要求;3设备机器附属管线、管道、阀门的损坏情况;4设备的主要运行参数和能效状况;5系统运行的异常振动和噪声等情况。4.4.3对给水排水设备,应进行供水排水能力勘查。4.4.4对通风和空调系统,应进行送排风系统、冷热源系统、输配系统和末端系统及相关主要设备勘查。4.4.5对电气设备,应进行(变)配电装置的完整性、电气故障发生时自动切断电源功能、防雷与接地

15、装置等的勘查。4.4.6对建筑智能化系统,应进行信息设施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等各系统勘查。4.4.7对消防设施设备,应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等勘查。4.5建筑功能改造设计4.5.1既有建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动建筑物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4.5.2建筑改造设计应明确改造范围、内容和相关技术指标(包括改造设计使用年限及改造后的用途等),明确原建筑的设计年限、工程竣工时间等。建筑改造后不能降低建筑的使用年限。4.5.3改造设计应包括建筑室内空间设计,防火、防水、节能、无障碍设计等方面内容。4.5.4建筑改造涉及屋面、墙体防水,门窗更换的要满足现行的防火、防水、节能要求。4.5.5需要深化设计的改造工程,深化设计文件应经改造设计单位确认。I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整体改造4.5.6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整体改造应执行现行规范和标准。4.5.7既有建筑涉及建筑消防分类改变的改造,应执行现行规范和标准。II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整体改造4.5.8建筑功能未改变的改造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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