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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未列入农业农村部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促进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选育、推广,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O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除农业农村部规定实行审定和登记制度之外的农作物。第三条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除农业农村部规定实行审定和登记制度之外的农作物品种认定,适用本办法。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调整情况,及时调整品种认定作物范围。第四条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遵循自愿原则,鼓励单位或个人申请品种认定。对于多年前引进
2、、已在海南辖区内繁殖推广的老品种,由市县级以上的农业部门或该品种的主要引进推广单位(个人)自愿申请认定。第二章认定机构第五条省农业农村厅设立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下简称“省品审会”),负责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和指导品种认定标准制定工作。第六条省品审会下设办公室(下简称省品审办”),省品审办设在海南省种子总站,负责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日常工作。第七条省品审会设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特别邀请专家不受年龄限制。第八条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实行专家临时聘任制度。省品审办根据申请认定的作物种类,从认定专家库中
3、随机抽取79名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省品审办推荐,品审会主任确认,专家组组长由参加认定会议专家共同推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可以特别邀请非专家库内相关领域专家参加,人数一般不超过认定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九条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省品审办提出申请。第十条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二)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三)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四)遗传性状稳定;(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六)无知识产权纠纷,申请鉴定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
4、意。第十一条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一年组织2次,申请品种认定应在每年4月或9月底前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者应当按照品种认定指南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申请表;(二)品种选育报告;(三)品种试验总结报告及配套配套栽培技术措施;(四)证明符合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的DUS测试报告或DNA指纹检测报告或品种现场评议意见;(五)种子、植株及果实等实物彩色照片;(六)属特殊类型品种的,应提供有效的特殊用途证明;(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或无转基因成分承诺书;(八)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九)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承诺书。第十二条省品审办自受理品种认定申
5、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品种认定会议初审,并通知申请者提交品种标准样品。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申请者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按照要求提交品种标准样品至指定资源库(圃)保存;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撤回申请。第四章品种或佥第十三条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进行品种试验,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行鉴定,以及品质分析、转基因成分检测等。一年生作物应当连续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个生产周期以上、多点的品种试验;多年生作物应当连续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年采果周期、多点的品种试验。试验点设置一年生试验点原则上不少于3个,多年生原则上不少于2
6、个。第十四条品种试验由申请者自行组织开展或者委托其他具备试验能力的单位进行。试验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稳定的试验用地、仪器设备、技术人员。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并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O第十五条品种认定申请单位应当建立包括品种选育过程、试验实施方案、试验原始数据等相关信息的档案,并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海南省农业农村厅监督。第十六条对照品种应当是同一生态类型区同期生产上推广应用的主栽品种,具备良好的代表性。由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在试验实施方案和试验总结报告中明确,品种认定会议评审确认其科学合理性。第十七
7、条品种DUS测试、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成分检测、品质和抗病抗逆性鉴定,申请者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试验、测试、鉴定和检测项目应当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程作为依据,出具的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品种无DUS测试指南的,申请者可自行拟定测试指标,由省品审会审核通过。第十八条省品审办对样品和试验测试鉴定或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抽查验证,试验测试鉴定或检测单位与个人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五章品种认定与公告第十九条省品审办每年定期组织品种认定会议,对申请认定的品种进行初审。评审专家组根据认定标准,采用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达到专家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
8、。第二十条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参加品种认定的专家与申请认定的品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一条初审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办将品种信息在省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G第二十二条公示期满后,省品审办将初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提交省品审会审核。审核同意通过认定的品种,由省农业农村厅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三条通过认定的品种,由省品审办编号、颁发证书。认定编号格式为:琼认+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两位数。认定证书内容包括:认定编号、品种名称、作物种类、申请单位、育种单位、选育人员、品种来源、认定意见、证书编号等。第二十四条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办书面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如有
9、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省品审办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者提供有关材料,提请下次会议复审。复审未通过的,不得再次提出复审。第二十五条品种认定标准,由省品审会制定。认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认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定:(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三)标准样品不真实的;(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认定的;(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认定的情形。第二十七条省农业农村厅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
10、为,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申请者对申请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申请者在申请品种认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撤销该品种认定并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第二十九条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专家库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第三十条品种测试、试验、鉴定机构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品种试验由申请者自行开展,试验费用自行解决;品种认定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农业主管部门财政专项经费预算。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