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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条例,改作公共使用的,执行本条例。第三条(工作原则)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
2、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多元共治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工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公安、卫健委、文广旅、民政、财政、教育、应急、消防救援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主体责任)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
3、保、检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开展相关活动,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维保、检验、检测的电梯质量安全负责。第七条(宣传教育)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保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正确使用电梯。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电梯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提高电梯安全知识水平。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增强学生
4、、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第八条(电梯保险)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单独或者共同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电梯安全综合保险产品,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第九条(先进技术应用)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和应急救援能力。第十条(行业自律)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组织电梯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和咨询,发布电梯维保工时参考价格,协助、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考核评定、职业技能竞
5、赛等工作,促进行业规范经营和有序竞争。第二章建设、生产与经营第十一条(选型配置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其他相关设计规范要求,合理设计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提出电梯配置数量和参数性能的意见,保障应急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民用建筑隔声等功能。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建筑结构和电梯选型配置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电梯选型配置的具体规定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采购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满足应急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交通流量
6、等要求的电梯。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体育场馆、行人过街设施、旅游景区等场所新安装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用符合标准的公共交通型电梯。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配具有远程监测功能的电梯。第十二条(安装要求)电梯安装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土建施工、监理、电梯制造、安装等单位对涉及电梯安装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安装施工。新安装载人电梯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电信运营商实现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有效覆盖。推进在用既有载人电梯实现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有效覆盖。公共交通场所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宾馆、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
7、电梯,应当配置双回路供电系统、备用电源或者自动平层装置等停电应急设施设备,并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第十三条(空气调节要求)新安装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内安装空气调节器,保障电梯正常运行。鼓励既有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机房内采取环境温度控制措施,保障电梯正常运行。第十四条(制造单位职责)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质量安全负责,并承担以下义务:(一)明确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质量保证期限,自监督检验合格起不低于五年;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免费修理或者更换;(二)对电梯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取电
8、梯运行参数和故障记录等信息;(三)禁止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四)永久保存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随附技术资料副本;(五)其他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第十五条(经营单位职责)电梯销售单位销售电梯和主要部件的,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型式试验证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电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电梯、主要部件的进货查验制度和销售台账,并妥善保管。在本市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制造单位没有在境内设立直销机构的,应当明确在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可以由代理商先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制造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六条(开工告知)电梯
9、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在施工现场予以公示。第十七条(安装、改造、修理要求)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原制造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不再具有相应资格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改造、修理。对改造的电梯,实施改造的单位应当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并标明改造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改造资质证件编号等相关信息。改造单位对其改造的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不得转委托或
10、者变相转委托。第十八条(电梯交付要求)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将钥匙、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等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单位的,即为交付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第十九条(加装电梯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以下简称加装电梯)。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为具备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便利。加装电梯应当符合建筑结构、消防等标准和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市和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为加装电梯提供服务。第三章使用和评估第二十条(电梯所有人义务)电梯的所有人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
11、的相应义务,并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的确定)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定:(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二)电梯属于一个所有权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三)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单位;(四)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五)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没有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
12、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第二十二条(使用管理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应当向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自电梯移交十五日内,原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新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不得故意损毁档案或者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新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自电梯移交之日起承担使用单位责任。电梯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停用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停用登记。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修理维修价值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
13、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职责)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并根据本单位电梯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电梯安全员,每50台电梯配备1名电梯安全员。不足50台电梯的,配备1名电梯安全员;(二)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风险管控、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真实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可采用电子化形式;(三)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统一应急救援标识等;(四)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保持电梯机房、井道、地坑干燥、无漏水,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温度、湿
14、度、照度等环境要求;保持电梯应急照明、紧急报警、五方通话、视频监控等装置有效,确保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五)按规定做好电梯日常管理,引导和监督乘用人正确使用电梯,劝阻非正常使用电梯的行为;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做好被困乘客的安抚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市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六)装修电梯轿厢,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不得改变轿厢、层门的结构,在轿厢内安装的广告设施不得影响电梯的安全;(七)保持电梯厅门、轿厢内干净整洁,对使用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派员进行现场管理;
15、(八)对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作业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并将相关资料纳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九)发现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电梯维保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安全隐患报告的,应当及时组织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安全隐患消除前,应当停用电梯;电梯停止运行时间可能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在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告知电梯停止使用的原因、恢复使用日期;(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四条(物业企业补充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电梯使用单位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和修理、改造、更新、安全评估等费用的筹集、使用方
16、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向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三)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时公开电梯更新、重大修理、改造、动用维修资金等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第二十五条(乘用人行为规范)电梯乘用人应当安全、文明使用电梯,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乘用明示处于停用状态的电梯;(二)超过电梯额定载重量使用电梯;(三)倚靠电梯门或者扶梯扶手,在电梯轿厢内打闹、蹦跳、吸烟以及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或在出入口滞留;(四)强行开启或者阻挡关闭电梯门;(五)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通话报警装置、附属设施、安全注意事项或者电梯安